以结婚之名向对方索取价值不菲的彩礼、财物,双方未曾共同生活,突然就一走了之……这不是电视节目里的情节,而是发生在化州市的真实版婚案!近日,化州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案件。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24日,吕某(男方)与谢某(女方)经媒人介绍相识。吕某为与谢某缔结婚姻关系,同年12月29日,应谢某要求购买了价值18680元的金银首饰给谢某,后谢某又要求吕某转账2000元作为见面礼。2020年1月2日,双方便去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同日,吕某将彩礼10000元交给媒人,由媒人转交给谢某,双方约定于2020年2月8日举行婚礼。其后,至2020年1月底,谢某以筹备婚礼需购买服饰、摩托车等,先后又向吕某索取了11500元。收到上述财物后,谢某便一走了之,吕某再也联系不上谢某。
化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与谢某相识不到半个月即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一起共同生活。自2020年2月起,谢某便不知去向,双方失去了联系,至今双方的夫妻感情无法建立,依法应支持吕某关于离婚的诉请。谢某以结婚为诱饵,不仅收受了吕某价值不菲的金银首饰、见面礼、彩礼,还先后多次向吕某索取财物,最后竟不知去向,这样的行为让吕某在精神、物质上均受到了损害,法院依法判决谢某返还彩礼及财物补偿款给吕某。
法官说法:
若请求返还登记结婚前给付的彩礼,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人民法院才能考虑支持给付人的返还请求。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对于应予支持返还彩礼请求的情形做出了具体规定,本案满足了该规定第二款的条件,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我国《民法典》明文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把婚姻作为谋财的手段,对于假借缔结婚姻之名而骗取财物的,应将骗取的财物返还给受害人。如若构成犯罪,如诈骗罪,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州日报、高州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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