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高凉红豆 于 2021-5-11 08:38 编辑
中止审理申请书
高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高州火星广垦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国强(申请人)、苏*艳、刘*锋、刘*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受理,案号:(2021)粤0981民初36号,已定于2021年5月11日开庭审理。 申请人已于2021年4月19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高州市自然资源局为原告高州火星广垦置业有限公司颁发的粤(2019)高州市不动产权第0012465号《不动产权证书》。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案号:(2021)粤0902行初143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第十七条第二款(一)的规定,本案符合先行政后民事的审理原则。特申请贵院中止本案审理,待行政诉讼审结判决生效后,再行审理,请予批准。 此致 申请人:刘国强 2021年5月11日
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 (一)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 (二)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 (三)已经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四)其他不宜一并审理的民事争议。
对不予准许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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