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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6349|回复: 18

[今日关注] “三个规定”告诉你,这些“招呼”打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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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8 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不知道

在法院工作的你

是否有过以下的“囧”况?

抹不开的面子与坚守的信仰


(一)老领导说……

王处长

短信/彩信
昨天21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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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啊,最近工作忙吗?

昨天21 :23

过得挺充实,案件数量日渐增多,发量日渐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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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人,多经历,是好事。前途大大的好啊。

谢谢领导关心,我会继续努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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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了,我朋友说有个案件在你那办着,关照一下吧。



老领导打招呼,要帮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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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担心,“三个规定”

为公正司法办案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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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办、国办、中政委、“五部委”先后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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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建立起防止司法干预“防火墙”和“隔离带”,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划出“红线”,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目的: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领导干部范围:
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属于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全程留痕,如实记录: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措施:
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需受处分;
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二)老同事说……

老李

短信/彩信
昨天17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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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好久不见,明晚出来喝喝茶吧?

今天15 :23

好啊,我们也好久没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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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了,我朋友有个案件在你手上,出来再聊哈。

今天15 :40

你这就不对了,坑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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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自己人,帮帮忙嘛。

今天15 :59

过问案件,帮不得帮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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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接下来划重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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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内部人员
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架起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高压线,明确责任追究,确保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办案。

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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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三应当”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三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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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情形: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全程留痕,如实记录:
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措施:
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三)亲戚说……

二叔

短信/彩信
今天14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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柱子,好久没来看二叔了吧?今天下班过来吃饭呗,家里炖了鸡汤。

好啊好啊,又可以尝下您的手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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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了,你婶婶的侄女有个案子在你们那,能不能打听下什么情况了?

二叔,您这可为难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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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戚一场,不会这都不肯帮吧。

今天15 :59

真不是帮不帮的问题。这可是违反规定的,是要丢饭碗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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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注意!知识点又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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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
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
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大举措。

目的:
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有利于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人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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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人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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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禁止接触交往的行为: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办案纪律: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纳入廉政档案和年度考核、晋职晋级:
司法机关应当将司法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违纪处理:
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个规定”的这些要求,你get了吗?


最后,小编还想提醒大家
如果你还珍惜你们之间的友情、亲情
请善待在法院工作的他/她
不要通过各种渠道、以各种形式
向他们请托案件
也不要让他们代为打听、说情
你们口中的“帮帮忙”
可能就害了他/她一辈子

来源: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发表于 2021-6-8 00:2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牢记了{:62_1451:}
发表于 2021-6-8 0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实操中能做到多少?
发表于 2021-6-8 0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苹果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点赞法院!公平公正公开!
发表于 2021-6-8 0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从严依法治国!
发表于 2021-6-8 0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紧记,切记,牢记!!!
发表于 2021-6-8 06: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哦,相关人员的确要认真睇睇啦。
发表于 2021-6-8 06: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关键是审判公开,公平,公正
发表于 2021-6-8 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交不够数,本都可变专,例如昨天丹阳。
发表于 2021-6-8 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苹果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权利压下来,到最后没办法
发表于 2021-6-8 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一切从严执法!
发表于 2021-6-8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62_1507:}{:62_1507:}{:62_1507:}现实是另外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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