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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法拘留的控告状 控告人(一审二审原告):何明珍,女,1965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馆镇横山村四组*号电话18211373841
被控告人(一审二审被告):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双山四路13号大院,
法定代表人朱小平,原局长。现任局长叶富山。委托代理人李坤高,茂名市公安茂南分局民警。委托代理人陈文胜,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民警。被控告人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以下简称被控告人)用茂公南行罚决字【2016】036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控告人不服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7)粤0902行初210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控告人于2017年10月12日对控告人何明珍作出的行政拘留行为违法;驳回控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控告人不服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1、请求依法对一审未确认光盘视频里几十人的真实性名身份;
2、请求依法对一审末确认的茂名市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证10148804号血压高171度底110度是不符合拘留的。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9行终88号行政判决书维持原判。按此,根据刑法规定,今依法提起控告。
控告请求:1、请求依法立案查办被控告人侵犯控告人人身权利、非法拘留等刑事责任。
2、请求依法立案查办茂名市拘留所明知被控告人拿2016年9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书在2017年10月12日拘留控告人是违法的仍然收拘?有茂公行拘解字【2017】第1117号解除拘留证明书为凭与茂名市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1014884号证明为凭。茂名市拘留所明知控告人有严重疾病是不符合收拘的仍然收拘。这是严重违反拘留所条例,剥蚀人生命权。
3、判令被控告人支付控告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和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遭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和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12日公馆派出所民警吴某华副所长郑某带领一大班人携带手枪、抓着盾牌、电棍、电叉、铁锤、铁凿砸开控告人家横门闯入控告人家威胁控告人丈夫打开第二道门闯入抓扛控告人去茂名市拘留所带病拘留10天。(场面惨过进村扫荡)10天后吴某华又再次带人到茂名市拘留所抓扛控告人上车拉回公馆镇政府黑监狱非法拘禁了14天。多次违法拘留和非法拘禁抢去控告人4台手机财物材料。因此,按《刑法》有关规定,己构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非法拘禁罪、私闯民宅罪等罪,应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被控告人的责任人和本案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及附带民事赔偿给控告人。
此致 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何明珍 2021年6月8日附上证据7份: 1、关于违法拘留的控告状 2、(2017)粤0902行初210号行政判决书 3、(2018)粤09行终88号行政判决书 4、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确认书 5、茂公南行罚决字【2016】036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6、茂公行拘解字【2017】第1117号解除拘留证明书 7、茂名市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证号:1014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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