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用工是将员工劳动关系留在本单位,在淡季的时候将富余员工输出到缺工的企业,共享期满再将员工及时召回来,这种模式就叫做“共享用工”。2020年疫情爆发以来,以及未来很长的时间内,这种新型用工模式一定会成为常态化模式存在。“共享用工”一般涉及劳动者、员工富余企业和缺工企业三方,有时还会涉及发布企业缺工和劳动者富余信息、提供相关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随着时代需求的发展,“共享员工”很有可能从特殊时期企业间的“抱团取暖”转变为一种常态的用工模式,季节性或阶段性的共享用工成为互利共赢的选择。近期,人社部提出“‘共享员工’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并督促借调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合作企业之间可以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原用人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 共享用工是企业间进行用工余缺调剂合作的一种用工方式,在疫情防控期间成为一种重要灵活用工方式,即生产经营暂时困难或因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长期停工停产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将员工“借”给短期内用人需求量大的企业的行为。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规定,在共享用工中,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共享用工期限不应超过劳动者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剩余期限;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可与缺工企业约定。 对缺工企业来说,没有劳动关系的转移,自然也就没有工作年限、经济补偿等众多麻烦。但这并不意味着缺工企业就能“白用”劳动力而不需要在共享用工期间承担雇主责任。法律对维护好劳动者在共享用工期间的合法权益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对缺工企业也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双方企业应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缺工企业需要、劳动者愿意继续在缺工企业工作且但原企业不同意的,劳动者应回原企业或者依法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缺工企业招用尚未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该谨记,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自然也没有“白送的员工”。劳动者应根据自身劳动关系和用工主体的变化,合法维护自身权利;用人单位接收来自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时,要审查劳动关系的归属、双方在各项问题上是否约定清晰,以免后续发生争议。(丁永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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