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注销 1、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口注销申请; (二)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死亡证明。 出国(境)在国(境)外定居需注销户口 出国(境)在国(境)外定居需注销户口的: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有效签证(或有关定居手续)的原件、复印件。 公民户口迁出 (一)户口注销申请; (二)迁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迁出证明材料 参军入伍的 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 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 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被宣告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宣告失踪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失踪登记,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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