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欣达五金电镀厂: 我局于2021年3月12日对你厂进行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镀镍、镀铬车间未设置一类污染物车间排放口。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高州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高州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厂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于2021年5月6日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告字〔2021〕24号)告知你厂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我局依申请于2021年5月24日公开举行听证会,你厂主要提出以下意见:1、承认未设置一类水污染物车间排放口的事实;2、目前已完成整改;3、请求免予行政处罚。经研究,我局认为:1、本案违法事实清楚,应予处罚;2、整改不是从轻处罚的法定理由,而是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3、处罚金额已充分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并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综上所述,我局不予采纳你厂提出的听证意见。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厂未按要求在镀镍、镀铬车间设置一类污染物车间排放口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罚款。 限你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高州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你厂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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