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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3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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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2015年9月30日,茂名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印发了《茂名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茂府〔2015〕53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
1、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应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缴纳(退休人员除外)。
2、累计参加生育保险缴费满12个月后的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3、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本办法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缴费月份数计算。
4、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的假期逐月拨付生育津贴给职工。
5、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已领取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工资的,应从生育津贴中将与其所领取的工资等额部分交回用人单位。
综合所述,生育妇女只能生育津贴和工资二选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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