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茂名市茂南区新坡镇高岭村委会关湖二组人,名叫刘美玲,女,身份证号码440921198XXX4923,现实名向你们反映关湖二组分配征地补偿费剥夺公民刘美玲、刘楠韬两母子合法权益问题,恳请媒体曝光,监督有关部门依法高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关湖二组因被征地得到一笔补偿金。最近,关湖二组对集体征地补偿款8214289.92元进行分配分给村民,在进行公示享受人员名单时,没有刘美玲、刘楠韬两母子的名字。至9月1日,公示享受人员名单的人都分到了一笔补偿款,但刘美玲、刘楠韬两母子没有收到1分钱补偿款。 刘美玲和父亲刘某向高岭村委会、关湖二组分配补偿金提出不同意见。他们理由就是说刘美玲已经出嫁不能享受分红,但实际上刘美玲、刘楠韬是按此公示截止日期到现在户籍从来没有改变,一直是关湖二组合法在册农业人口。按公示所说的截止日期,刘美玲户口一直没有迁出,也没有出嫁。 从改革开放一直以来刘美玲在分土地时都是有份的。只是刘美玲在外出打工时遇一男子交往谈恋爱,但没有办理登记领取过结婚证,也不知道该男子详细地址,男子很快突然离开,至今失联。刘美玲当时已身怀六甲,不愿放弃一条小生命,可怜地生下一小孩,取名刘楠韬,跟刘美玲户口。生育孩子后,刘美玲一直过着单亲家庭的贫困日子,平时只有靠父亲帮助照顾,没有其他亲人理。 刘美玲既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也没有按农村习惯摆酒席结婚,更没有迁移过户口,关湖二组凭什么依据取消刘美玲母子的待遇? 另外,关湖二组情况相同的女性陈某珍等一样可以参与享受此征地款的分配,男性上门的也可以分享。 按照关湖二组此公示,根据之前关湖二组户代表会议的决定,(截止日期是2021年8月6日)。在此之前病故、户口迁出或出嫁(含事实婚姻)的都不能享受分配。但刘美玲情况没有一条可以套得上该决议的,只是非婚生育而已,为何可怜的母子受不到法律保护? 刘美玲、刘楠韬作为关湖二组的合法农业人口,希望得到关湖村村民的同等的公正待遇。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已在分钱前向茂南区新坡镇委书记和分管农业副镇长、镇妇联负责人等反映了情况,递交了书面申诉材料,恳请镇党委、政府领导引起重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调处,保护当事人与其他公民享受同等待遇,参与公正的征地款分配权益,以及此后延伸到的属地权益归口的少儿教育权。 新坡镇相关领导表示正在进行相关程序的跟进处理。但镇领导这边说按程序处理,那边关湖二组不顾投诉已在分钱。刘美玲作为受感情欺骗的女方,一个女村民,是否就因为被玩弄感情男子欺骗过,从此就应被村里遗弃,从失去村里正常村民一切权益?就应遭到更大范围的遗弃?她应享受的妇女平等权益何在?事件会怎样发展?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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