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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配合网友: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我市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时,对符合纳入单位启动前退休人员经职能部门审核认定的待遇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从2014年10月开始缴费,符合粤府[2015]129号文参保范围且2014年10月1日在职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不含其他合同制工人),其改革前符合国家和省合并计算连续工龄规定的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其改革前在企业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并与改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感谢您对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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