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高凉红豆 于 2021-9-28 10:50 编辑
高州市人民法院: 本人是(2021)粤0981民初36号民事诉讼一案被告之一刘国强。原告高州火星广垦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以排除妨害为由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本人停止侵占其所有的土地,搬离并拆除本人建在该土地上的房屋(贵院已依法中止该案审理)。 2021年4月19日,本人不服高州市自然资源局为原告转移登记核发粤(2019)高州市不动产权第0012465号《不动产权证书》的行为以及该局侵害本人合法权益的首次登记发证行为、换证行为向茂南区人民法院一并提起行政诉讼,案号为:(2021)粤0902行初143号、250号、251号,并申请合并审理。 2021年9月13日,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裁定,驳回本人的起诉。本人已依法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21年9月17日,潘州街道办张明军副书记一行,领着本人亲兄弟刘国才夫妇来到涉案地果园,未经本人同意强行清点果树作物、丈量涉案房屋。本人与刘国才于1985年分家,父母刘家亮、伍文珍随本人一起生活由本人赡养一直到2011年、2013年去世。本人建在涉案土地上的房屋及果树作物与刘国才没有任何关系。原告向贵院诉本人一案,刘国才未对涉案土地的房屋及果树作物向贵院提出异议。 2021年9月18日,高州火星广垦置业有限公司多个人员到涉案土地告知本人,其公司近期即将动工(有视频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条虽然是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但对因集体土地征收而引起的房屋及附着物的强制拆除问题,亦可参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三条规定:“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第四条规定:“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征收补偿决定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据此,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均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力。即使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原告高州火星广垦置业有限公司既然已经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尊重法院裁决,更没有强制执行权力,若果胆敢擅自非法动工破坏本人合法生产经营,暴力强拆涉案房屋,一律按涉黑涉恶犯罪报警处理。恳请贵院支持! 此致 情况说明人:刘国强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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