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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 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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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30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化府通〔202112


重阳期间,全市风干物燥,森林火险等级高,野外各种民俗用火、生产生活用火增多,森林火灾隐患加大,森林防火形势严峻。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确保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茂名市森林防火联防条例》《化州市森林防火工作网格化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本森林防火禁火通告。

一、禁火时间:2021101日至1017日。

二、禁火区域: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及距林地30米的边缘地带范围。

三、上述禁火时间、禁火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焚烧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垃圾等;
(八)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全市护林员和森林、林地、林木的经营单位和个人:

在其管护或经营范围内负森林防火责任。要加强巡查管护,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五清”行动,彻底排除森林火灾隐患。一旦发现野外用火,要立即制止并举报;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报告并协助扑救。

五、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各级森林防灭火部门(人员)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拦、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将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予以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668-7369109)或拨打电话110报警。

特此通告。


                  化州市人民政府

2021924

来源:化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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