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适应我市城市环境发展,我局起草了《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依法公开征求公众,欢迎和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10月18日至10月26日 电子邮箱:3546945367@qq.com 通信地址:化州市河西街道中山路1号化州市公安局 化州市公安局 2021年10月18日 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防止城市环境污染,有效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包括市区内农村)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区域,现界定市区严禁范围。 (一)东线——旧梅石线志光医院路口往北旧梅石线至茂名市监狱路口往东至迎宾大道、迎宾大道往北至207国道。茂化路往东方向至旺山村委会路口。 (二)南线——梅石线下郭入口往东至志光医院路口。 (三)西线——从梅石线下郭入口交接处沿207国道至罗江桥、207国道上官桥方向S284线至2300米。 (四)北线——从207国道罗江桥往南盛方向至坡积村5路路口、207国道丽岗方向S285线至世香缘酒家出入口。 第三条 以上范围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第四条 本市各级公安机关是实施本规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应急管理、工商、城市执法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有特殊情况,确需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须提前三十日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公安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批。经批准后可在规定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公安机关报举,举报电话:110。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零时起施行。原《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暂行)规定》(化府规〔2018〕7 号)废止,本规定暂定有效期三年。 来源:化州市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