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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颁布的《茂名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其中第七条第三小节:
(三)住宅小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等停车设施经营者依法与业主或使用人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住宅小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停车设施经营者接受车位所有权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及其他合法单位或组织等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或其他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停车秩序管理所收取的费用。停车设施经营者已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不得向车位使用人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个人认为:住宅小区停车费不应该实行市场调节价,应该实行政府指导价。这里分两个情况:
(1)如果小区车位是公共停车位,业委会话事的,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这样不损害业主利益。
(2)如果小区车位是属于开发商的,或者前中期车位都未卖给业主的,这个时候,很多开发商出“损招”:拿“停车费为市场调节价”作为后盾,对业主开出天价停车费,如基本超过一个晚上的达到三四十元,一个月上千块的停车费。目的就是逼业主购买车位。
政策完全忽视了一个问题,小区配套的车位(属于开发商产权的)根本就没有市场竞争,是垄断,开发商想开多少停车费就开多少,可以开2000元/月都不违法违规,只要业主说理,就甩出依据“实行市场调节价”为由。
实行市场调节价,应该是那种社会停车场,你这个停车场贵,我可以选择别的停车场停,但是小区的停车位你觉得贵,你难道把车停到小区外的停车场面,然后走回小区吗?如果你小区旁边有停车场选择还好,如果没有,就能被宰了,还不能反抗那种!!!
因为茂名发布的这个细则,是要服从上位法的,所以,小区车位实行市场调节价,应该厅级或者部级修正这个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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