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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过审理,认定50万元是刘一和田二的夫妻共同财产,刘一赠与杨三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属于无效行为,判决小三全额返还50万元。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可以任意支配处理。
如一方在日常生活需要方面支配夫妻共同财产,那处分行为是完全有效的。如一方买一件名贵的衣服,或者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一辆骑车,都是合理处分,并且第三方作为善意第三人,并无恶意或违反公序良俗。
而本案中的杨三,其身份实为小三,并非善意第三人,在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对方发展成为情人关系,严重破坏了婚姻家庭秩序,应于道德谴责,并要否定这种行为。所以,判定无效也是符合法律及道德的正确判决。
正所谓:道德本是最底线,做人不能做小三;一旦忘记礼义廉,终有法律把你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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