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现将高州市2020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次名称:高州市2020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目的:城东工业园污水处理厂项目。 三、征收土地位置:高州市曹江镇培坑村、平山铺村地段,具体以测量放线的界线范围为准。 四、被征地单位及面积:高州市曹江镇培坑村将一、大园坡一、大园坡二、沙角坡经济合作社,平山铺村张一、张二、大屋、陈屋、孔屋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4.5739公顷,其中农用地4.5739公顷(耕地0.1103公顷、园地4.4088公顷、其他农用地0.0548公顷)。 五、土地补偿安置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农用地86.7万元/公顷。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均按每公顷1.725万元计补。 六、征地养老保障 (一)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本批次征地项目涉及应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户数为293户。 (二)征地社保费筹集。征地面积68.6085亩(折合4.5739公顷),按每亩征收农用地综合区片地价的18%的比例计提,总计提费用71.380284万元。 (三)筹资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粤府办〔2021〕22号文规定,单列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列入征地成本。 七、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二)农业安置(村集体内部对承包的土地自行调整安置);(三)留用地安置。 八、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30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曹江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九、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的,请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的名义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将书面意见送达高州市自然资源局,联系电话:0668-6664957。 特此公告。 高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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