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电白罗坑镇村民张乃明,联系电话:135 0155 7143。我继续向举报罗坑派出所所长洪某故意隐藏何L梅犯罪证据,隐藏我无罪的证据,降格处理犯罪人员何L梅,刑事案件降格行政处罚,并对罗坑派出所所长洪某的胡乱办案提出质疑。洪某所长在2019年5月以我在自己的水库移民迁居土地上清理杂物建房是犯罪为由故意错立我与兄长张乃文的刑事案,但是我已经在2018年1月就已经取得土地权属书并且向他提供,同时我也提供了该土地的全体村民民主决议书,村集体证明,1979年水库移民迁居房调查统计表等一些列证据证实该宗地为我使用近50年的客观历史事实(该土地上原本有政府分配给我家的水库移民搬迁房,在2005年期间被何L梅方挖塌,然后何L梅方想侵占,我艰苦维权取得胜利),但是他故意隐藏该土地权属书不向上级部门提交并欺骗组织错立我与兄长的刑事案件。至今我毁坏了对方什么财物,价值多少我也不知道,我在自己使用近50年的土地上清理杂物行使土地权益,犯了哪条罪?另外何L梅在其他地方打砸我建房财物累计20次以上,洪某被我举报后才肯对何L梅刑事立案。但是洪某把我们的案件捆绑在何L梅的刑事案件上,结果时间地点人员都不同的事被他故意立成一宗案件。他就强迫我们和解,只要我们答应给对方赔钱12万和已经确权的土地,这样就可以大家一起撤案。我与兄长多次被他拘禁在罗坑派出所监室,累计被非法拘禁了30多个小时,我次次都有记录。我张乃明被洪某要求坐在老虎凳上,用脚链链着不能自由活动,戴着手铐,请问我与兄长张乃文在自己的土地上清理杂物犯了什么罪要受到这样毫无人道的待遇?我们不服,不断向上级反映,最后证明洪某所长当时错立我们刑事案件了,上级要他撤案。所以他被迫在2021年4月就撤了我兄弟的错案件,但是他就把何L梅的刑事案件一起撤销了,就相当于用我们的冤案抵消了何L梅真正的犯罪案件。我们的行为是2015年在自己的水库移民土地上清理杂物,何L梅的犯罪是2017年底在我们其他宗土地上打砸建房财物,地点时间都不同,是两宗土地上发生的事,结果何L梅的也顺便一起撤案,放纵何L梅。请问何L梅有什么撤案的理由?还可以这样浑水摸鱼?我们无罪等于何L梅无罪?洪某所长在办案过程中从来不给我出具法律文书,像对何L梅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价格鉴定,2017年作出的,我直接投诉到2021年6月才肯给我们部分文书,还故意隐藏部分重要的价格鉴定。另外,我们针对洪某非法撤销何L梅案件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结果洪某所长在移送案件时故意隐藏何L梅打砸严重的证据、价格鉴定,误导检察院作出错误的立案监督决定。比如我们2017年12月1日、2018年3月3日被打砸严重的鉴定,明明进行了价格鉴定分别是80元与464元,结果他在厅长信箱书面答复我们书面那天情节轻微不予受理估价。甚至在2021年6月28日电白公安监督部门领导亲自到派出所要求他出示,他也不肯,直到2021年11月29日在上级部门的逼问下他才肯给我们出具464元的价格鉴定告知。另外我们亲自去到检察院问过承办检察官梁景荣,他说洪某所长给他的案件中没有那些价格鉴定,无法提供。现在我们已经知道被犯罪何L梅打砸不同日期的鉴定有五次,分别是80元(这一份价格鉴定告知至今不肯出具,也没有处理结果),70元(已经作出情节轻微不予行政处罚),50元(又是情节轻微不予行政处罚),110元(又是情节轻微不予行政处罚),464元(至今没有处理结果),他都没有作出处罚,另外还有10次以上的没有进行价格鉴定,严重不作为。何L梅这样严重的犯罪竟然被他以情节轻微刑事撤案了,终止了调查,连何L梅的犯罪都没调查清楚就以情节轻微撤案,真是欺上瞒下,还隐藏证据导致检察院作出错误的立案监督。难道何L梅犯罪真的一次都不用处罚吗?何L梅明明达到刑事立案的竟然还用我们的错案一起抵消,天理何在啊。法律规定只要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三次就符合刑事立案标准了,而何L梅打砸不同期间的价格鉴定都有5次,另外还有10次以上不同日期的打砸没有鉴定处理,结果何L梅犯罪案件又以情节轻微撤案,还有法律?新闻上盗窃几份外卖都要被抓去坐牢,难道我被毁坏的财物还比不上那几份外卖吗?这是不是洪某所长在重罪轻处罚降格处理?何L梅就这样一直逍遥法外?我在这实名举报枉法办案的电白罗坑派出所所长洪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