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化州市欢营食品厂生产的“蛋糕”、“香辣汉堡” (一)化州市欢营食品厂生产的“蛋糕”(抽样单编号:DC21440900603620103,规格型号:110g/个,生产日期:2021年4月21日),经检验结果显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化州市欢营食品厂生产的“香辣汉堡”(抽样单编号:DC21440900603620111,规格型号:110g/个,生产日期:2021年4月21日),经检验结果显示,酸价(以脂肪计)(KOH)、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化州市欢营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2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8500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85252元。 (决定书编号:化市监处字〔2021〕308号)。 二、化州市宏炀食品厂生产的“菠萝包” (一)化州市宏炀食品厂生产的“菠萝包”(抽样单编号:DC21440900603630126,规格型号:90克/袋,生产日期:2021-04-20),经检验结果显示,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化州市宏炀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1、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正(8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柒元伍角(97.5元);罚没合计人民币捌万伍仟零玖拾柒元伍角元(85097.5元)的行政处罚;3、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决定书编号:化市监处字[2021]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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