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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国家利益与行政违法,茂名中院故意不开庭质证,刻意回避铁的事实,何来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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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8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本帖最后由 高凉红豆 于 2022-1-18 14:59 编辑

茂名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扫黑办、驻市中院纪检监察组:
    一、2010年征地主体高州市国土资源局与坡耀一(1)和坡耀二(1)两村民小组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后,2012年又将实际征收的537.12亩国有土地返还给集体,并办理了《集体土地所有证》,造成《征收土地协议书》自动解除,这是本案最基本的事实。
    2010年1月10日,征地主体高州市国土资源局与坡耀一(1)和坡耀二(1)两村民小组签订《土地征收协议书》将征地红线内约678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除去返还的128亩留用地和应返还的13亩自留地外,实际征收的土地面积为537.12亩。
    2012年12月12日,村干部瞒骗村民,出具《土地权属证明书》等材料,向高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高州市国土资源局将2010年实际征收的537.12亩土地分两块全部返还给原坡耀一、二经济合作社共有(其中一块34亩原是广东省高州农校实验林地),并办理了《集体土地所有证》,证号分别为:高府集有(2012)第01700216号、第01700142号。
    据此,2010年签订的《征收土地协议书》实际上已自动解除,高州市政府并未实际征收坡耀一(1)和坡耀二(1)两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这是本案最基本的事实。

    二、面对国家利益与行政违法,茂名中院故意不开庭质证,刻意回避铁的事实,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故意错误认定事实,涉嫌枉法裁判。
    2020年10月,我因诉讼需要查询坡耀集体留用地信息时,偶然发现原坡耀一、二经济合作社竟然还有两块证号为“高府集有”的农民留用地,证号分别为:高府集有(2012)第01700216号、第01700142号。除了以上简单信息,关于地块面积、位置等信息系统均无显示。我一度以为是两经济合作社1998年征地分剩的位于高州市大酒店斜对面不在当年征地红线内的两块共500多平方米留用地。
    2021年上半年,我因高州市自然资源局核发给坡耀一、三经济合作社和高州火星广垦置业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权证书》侵犯了本人合法权益,并就该局的前后发证行为,一并向茂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8月中旬,案件尚在审理中,我突然获悉,上述两块证号为“高府集有”的农民留用地总面积并非500多平方米,而是537.12亩,令我大为震惊。
    2021年8月22日,我向茂南区法院邮寄了《调取证据申请书》,茂南区法院23日收到当天作出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回避了我调取证据申请。好在我有预见,8月23日委托律师到高州市自然资源局调取,经历小小曲折终于调取到高府集有(2012)第01700216号、第01700142号《集体土地所有证》,并作为新证据向茂名市中院提出上诉。高州市自然资源局及第三人均不作书面答辨意见。
    面对国家利益与行政违法,茂名中院故意不开庭质证,刻意回避铁的事实,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故意错误认定事实,涉嫌枉法裁判。

    三、本案牵涉一宗坡耀恶势力团伙涉嫌非法侵吞国有土地惊天大案——2010年征收坡耀一(1)和坡耀二(1)两村民小组集体土地的真正征收方并非是高州市政府,而是“坡耀十兄弟”。
    1998年6月10日,广东省政府发布第39号令,《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于1998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明确规定:本省城市(含县城)新增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严禁开发商征地)
    省政府发布的第39号令,给原本打算以每次购买几十亩,一步步蚕食坡耀村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的华建公司老板当头一棒。为了一口吞下坡耀村剩下的约1200亩土地(含耕地),华建公司老板与坡耀一、二队10位村干部(号称:“坡耀十兄弟”),相互勾结,无视省政府发布的第39号令,瞒骗群众,暗箱操作,私订土地转让协议,偷偷将坡耀村集体剩下的1200亩土地,以“白菜价”一次性全部非法转让给华建公司搞房地产开发。
    “坡耀十兄弟”为了从中非法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与华建公司老板约定,该1200亩土地先由“坡耀十兄弟”从村民征收过来(收购),再转让给华建公司(二手老板)。
    由于“坡耀十兄弟”不敢公开1200亩土地转让协议,再与高州市国土局以征用坡耀垌189亩土地的名义草拟一份《关于征用谢村管理区坡耀一队、二队土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第四条规定:“甲方今次征用乙方的土地,考虑到乙方的土地基本征完。”该隐晦含糊的条款证明:“坡耀十兄弟”已将村集体所剩的1200亩土地全部转让给华建公司。并于1998年10月31日由谢村管理区出面欺骗坡耀村民签字,签字的村民等于同意将集体1200亩土地转让给华建公司(实际是“坡耀十兄弟”收购)。最后,有约2/3村民签字同意卖地。不同意签字卖地的村民,要求村干部按比例划出土地,遭到拒绝,后长期信访依法维权,一直疆持到2007年华建公司宣告破产。
    华建公司破产后,高州市政府提起重新征收坡耀村所剩约1000亩土地,牢牢把持着村集体权力的“坡耀十兄弟”胁迫政府方承认其已于1998年征收了(收购了)当年签字同意卖地村民的土地。
    2010年征地协议签订前,“坡耀十兄弟”将1998年签字同意卖地的原坡耀一、二队村民设为:坡耀一(1)小组和坡耀二(1)小组。2010年1月10日,高州市国土资源局与上述两村民小组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征收两小组集体位于征地红线内约678亩土地,除去128亩留用地及应返还的13亩自留地后,实际征收土地面积为537.12亩。
    2012年12月12日,高州市国土资源局瞒骗村民,将2010年实际征收的537.12亩土地分成两块返还给“坡耀十兄弟”,并以原坡耀一、二经济合作社共有的名义,偷偷办理了《集体土地所有证》,证号分别为:高府集有(2012)第01700216号、第01700142号。并将其中34亩置换到高州东门岭原广东省高州农校实验林地。余下的约503亩留在原征地红线内,待政府需要使用后,再与其它地方国有土地置换返还给“坡耀十兄弟”。
    以上事实证明,2010年征收坡耀一(1)和坡耀二(1)两村民小组集体土地的真正征收方并非是高州市政府,而是“坡耀十兄弟”。多年前就有村民向我透露,其怀疑2010年是“坡耀十兄弟”征地而非高州市政府,但苦于没证据,如今铁证如山!

    综上所述:2010年高州市国土资源局与坡耀一(1)和坡耀二(1)两小组签订的《征收土地协议书》实际上已自动解除,高州市政府并未实际征收两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这是本案最基本的事实;茂名市中院面对铁证,故意不开庭审理,有意让第三人坡耀村干部回避质证,以避免正义与罪恶正面交锋,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故意错误认定事实,涉嫌枉法裁判,必须依法再审。请求贵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此致
                     举报人:刘国强
                     身份证号:440922196906260834
                     住 址:高州潘州街道坡耀六区148号旁果园屋
                     电话:18306681821
                           202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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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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