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性创业资助
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和领取毕业证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返乡创业人员;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以上人员成功创办初创企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符合条件的初创者一次性创业资助10000元:
(二)租金补贴
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和领取毕业证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以上人员成功创办初创企业并租用经营场地,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申请租金补贴。按每年4000元给予符合条件的初创者租金补贴(累计不超过3年)。
(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初创企业(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除外、劳务派遣企业除外)招用员工并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的,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1.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农民(以下简称重点扶持对象)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提交贷款申请时年龄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2)有具体经营项目;
(3)已在茂名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类型,下同);
(4)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10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其他人员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除上述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所创办的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时间须在3年内。
2. 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茂名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2)当年(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3.贷款额度
借款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贷款贴息标准及期限
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利率,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贷款和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