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XXX,茂名市电白区博贺镇人,我于2021年8月4日(禁渔期内),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博贺镇附近的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此,我诚恳地向社会公众道歉并保证以后不再非法捕捞。”2022年2月16日上午,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2名被告人在博贺镇某村委会公开赔礼道歉,并在公告栏上张贴道歉声明,电白法院、电白检察院、茂名海警局滨海工作站及村委会相关工作人员共同见证了该活动。 
2021年8月4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阿东(化名)使用泡沫伐搭载被告人阿明(化名),到茂名市电白区博贺镇某村开发区沙滩对开海域约1.2米水深处,使用禁用渔具拖曳水冲齿耙耙刺进行耙螺作业。当日17时6分,侦查机关在执法巡查时将两人查获。经称量清点,螺产品文蛤(俗称水流螺)重为86.96斤。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阿东、阿明缴纳了生态损害赔偿金人民币608.7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东、阿明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予刑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阿东、阿明的地位作用相当,均起主要作用,同属主犯;2人犯罪情节较轻,均是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赔偿生态损害赔偿金,悔罪态度明显,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分别判决被告人阿东、阿明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分别在茂名市电白区博贺镇某村委会的公共宣传栏张贴赔礼道歉声明。判决生效后,2名被告人自觉履行判决内容,于是出现了开头的那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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