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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怡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MA4UNR2J9P 住所:茂名市高凉南路6号大院5号302之三 法定代表人:杨*珍 2021年10月29日,我局对你公司负责运营管理的茂名市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方绿洲小区进行现场检查,我局委托广东众惠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东方绿洲小区北面和南面污水排放口外排污水进行了现场采样监测。 根据广东众惠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检字第ZH20211112001)显示,东方绿洲物业小区北面外排污水总磷排放浓度为6.05mg/L,超出《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排放标准限值0.5mg/L;南面外排污水总磷排放浓度为3.73mg/L,超出《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排放标准限值0.5mg/L;南面外排污水氨氮排放浓度为18.6mg/L,超出《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排放标准限值10mg/L。 以上事实,有广东众惠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检字第ZH20211112001)、《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于2021年12月22日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茂南)告字〔2021〕19号]告知你公司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另外,你公司向我局提交污水处理整改说明、减免处罚申请和检测报告,说明你公司配合整改,但是你公司拒绝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不能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减轻处罚的规定,因此我局无法给予你公司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考虑到公司环境违法及整改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负责运营管理的东方绿洲小区外排污水中总磷和氨氮排放浓度超标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拾肆万元(¥240000.00元)罚款。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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