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扫黑办: 为积极响应中共中央、国务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号召,举报人作为受害者一直坚持不懈举报坡耀村以刘桂文为首,以“坡耀十兄弟”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团伙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近日,一则旧闻一个鲜活的案例,让举报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了较准确的认识。该原文如下: 长期把持村小组非法牟利!这个涉黑组织获刑了! 2019年11月27日,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苏真发、苏永文等12人涉黑犯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苏真发、苏永文有期徒刑十六年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0名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7年起,苏真发在担任高州市石仔岭村委会治保主任兼民兵营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及自己的影响力,帮助其“媒人仔”苏永文长期当选石仔岭村委会苏屋村村民小组组长,同时推荐自己的亲属当选为苏屋村村干部,长期把持基层组织苏屋村村民小组,并形成了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有认可的纪律或约定俗成的规矩。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为牟取非法利益,该组织打着维护苏屋村集体利益的旗号,以聚众哄闹、阻拦施工、拉泥堵路、语言恐吓、上门滋扰等手段干预苏屋村、邹屋村周边企业、村民建房等事务,多次实施威胁恐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勒索金额共29.72万元。苏永兴还伙同刘均海、程树芳等勒索村民、商户共29万元。当地群众、商户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不敢举报、控告,致使很多商户、企业不敢在当地落户经商,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苏真发、苏永文等人结成稳定、人数较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营商环境和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予严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比对以上案例,举报人认为“坡耀恶势力团伙”定性为“坡耀黑恶势力团伙”更为准确。自即日起,举报人以坡耀村以刘桂文、刘强为首,以“坡耀十兄弟”为骨干成员的黑恶势力团伙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特此说明。 此致 举报人:刘国强 身份证号:440922196906260834 住 址:高州市潘州街道坡耀六区148号旁 电话:18306681821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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