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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 突然很好奇问下,小区的车位是谁的?业主的还是开发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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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3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茂名在线苹果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新买了房了,快交楼了,业主群很多人在讨论是不是交楼后什么时候车位开买,然后就有人起哄说要团结维权,不过我还没看明白维什么权,就有人说,车位本身就是业主的,然后又有人说车位本身是开发商的,卖给业主后才是业主的,接着又有人带头说不买车位,亦有人说大家要理性看待自己的权益,不要动不动就叫大家又这又那的,还有人说,房都还没交,个别人就在想着怎么样搞乱小区以后还怎么做,和这样的人做邻居心塞。我听得一头雾水。本来想截图出来发的,但我自己也在群说过话,又怕截图出来了被人知道是我发被群里的人骂。
我只想问问,小区的车位是谁的呢?
发表于 2022-3-23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苹果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家下买房又没车位分,车位最初肯定是开发商的吧?现在的楼盘车位保有量都好足的了,担心啥?
发表于 2022-3-23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苹果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放心吧!卖的保有量很足,租的就~
发表于 2022-3-23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种瓜得瓜种豆得豆,谁投资谁收益,这个还用说吗?你以为开发商是做慈善的!
发表于 2022-3-23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问题一:小区里面有些什么类型的车位?

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地面车位,包括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二是地下车位,包括人防车位和非人防车位。

问题二:怎么判断车位是属于业主还是开发商?

对于能够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车位原则上属于开发商所有,而其他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车位,要具体分析:

第一,地面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如果是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非专有部分,则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反之,则属于开发商;

第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有明确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第三,地下人防车位归国家所有,但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的规定,开发商可以使用管理,并享受收益,但是不得出售。

问题三:地下非人防车位的归属?

这个是争议最大的。因为大家可能都会觉得,随着开发商将房屋出售,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那么对于利用土地建设的地下车位必然也属于业主,其实这样理解是片面的。《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下或者地上分别设立”。也就是说,虽然地上的土地已经属于业主共有,但地下却仍然可以另行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开发商作为最初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投资建设了地下车位,它是原始的所有权人,在车位没有出售、出租或赠予给业主,且没有其他特殊原因的情况下,一般应当认定为属于开发商所有。
发表于 2022-3-23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我家楼下有一间建设银行,我都好想,里面的人民币是我的。{:62_1507:}
发表于 2022-3-23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茂小布 发表于 2022-3-23 20:14
问题一:小区里面有些什么类型的车位?

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地面车位,包括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 ...

还物权法?民法典施行很久了。
发表于 2022-3-23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开发商的,毫无疑问
发表于 2022-3-23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有证就是你的,没证就是共有的,如果有建设,那建设是谁的就是谁的。
发表于 2022-3-23 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mncts222222 发表于 2022-3-23 20:21
还物权法?民法典施行很久了。

你用民典法解释一下。
发表于 2022-3-23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茂小布 发表于 2022-3-23 20:14
问题一:小区里面有些什么类型的车位?

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地面车位,包括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 ...

      小布在这里说的已经比较清楚了,按规划方案建设的地下车库的停车位,如果房产测绘时其面积没有分摊给业主,那产权毫无疑问是属于开发商的。但配建有商业部分的地面停车位,有些不同看法,在这里我转一些国内有权威的专家或记者的解释供大家参考。


发表于 2022-3-23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茂小布 发表于 2022-3-23 20:14
问题一:小区里面有些什么类型的车位?

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地面车位,包括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 ...

[链接]小区规划内路面停车位应归谁?(转自搜狐)



【编者按】此前有观点认为小区内路面停车位的权属及收益应属业主共有。对此,作者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和结论,并分析了其具体原由和不同情形。这类问题是当社会关注的热点,有待进一步探讨和明确。

小区规划路面停车位的权利归属是当前物业纠纷的焦点问题之一。业主认为其应归全体业主共有,路面停车费用应属于全体业主的收益;而开发企业却认为其属于开发企业所有,当然可以自行处分。那么小区规划路面停车位到底归谁所有呢?

《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可见,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部分停车位的收益也应归全体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进一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第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74条第3款所称的车位。”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但现在的问题是,很多路面停车位属规划以内,即这些路面停车位也是规划确定的,在规划总平图上有相应的位置,属于建筑区划规划范围之内,对这部分规划确定的路面停车位的归属才是当前争议的焦点。

有观点认为,规划确定的路面停车位的土地使用权已被地面建筑物业主分摊了,因此,它应属业主共有。当前,不动产登记实务中,通常的做法是,对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按照按份共有原则分摊该楼栋的基座面积或建筑物投影面积,对于宗地内的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公共设施等建设用地使用权,则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不进行面积分摊,也不单独发证。

当然,也不能说没有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仍属开发企业所有,比如道路、绿地等土地使用权都没纳入分摊,但法律也明确规定其属于业主共有。登记实务中,也是将其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的。《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目前,关于土地使用权面积如何分摊并无明确法律依据和统一标准,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也无法明确具体的范围。许多城市都实行对共用宗地只登记宗地面积、不进行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的方法。但笔者认为,这并不能推导出小区规划路面停车位的土地使用权即归全体业主共有。因为,如果现行法上能够证成小区规划路面停车位属于开发企业的专用部分,则其就不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范畴,此种情形下,开发企业也成为业主,与其他业主一起共用宗地面积。也有观点认为,当业主购买了住宅等专有部分物业并取得所有权后,小区内未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应转移给业主共有。笔者认为,以上观点都并未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小区规划路面停车位的权利归属必须回到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上来讨论。

根据《物权法》第74条及《最高法解释》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范围的车位、车库应当属开发企业所有。《最高法解释》第6条也明确,只有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确定的路面停车位应当属开发企业所有。

笔者观点

小区规划的路面停车位与小区规划的地下车库本质上是一样的
而小区规划的地下车库确定为开发企业所有,开发企业可以通过合约的方式将地下车库约定为业主专有或是专用,对此,业界已无异议。规划路面停车位与规划地下车库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基于地表土地使用权划线而定,不具有建筑形态,没有建筑面积,后者是基于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修建,《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层设立,分属于不同主体,地下车库是开发企业基于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修建的。单独的一个地下停车位表面上与路面停车位一样,也是通过划线而定,没有围护结构,不具有建筑形态。但是,地下车库置于整个地下空间之内,地下空间本身就具有外围的围护结构,因此,地下车库是具有建筑形态的,如果其层高达到2.2米以上(含2.2米),要计算建筑面积。在以往房地分离管理模式下,房管部门只针对地下车库或是路面单独修建具有建筑形态的车库颁发了权属证书,由于规划的路面停车位不具有建筑形态,没有建筑面积,因此,房管部门没有为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建筑区划小区内的物业形态,要么属于共有,要么属于专有,事实上,小区规划的路面停车位,也是可以确定为专有部分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最高法解释》第2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根据以上规定,判断专有部分有三个标准,前两条均可满足,针对第三点,不动产统一登记后,虽然路面停车位没有建筑形态,没有建筑面积,但路面停车位是有土地使用权面积的,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登记部门也是可以为其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小区规划确定的路面停车位是经法定部门许可建造的,它构造独立,利用排他,能够登记为特定业主所有,与小区规划的地下车库本质属性一样。因此笔者建议其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则,确定为开发企业所有,开发企业可以通过合约的方式将规划的路面停车位约定为业主专有或是专用。


 楼主| 发表于 2022-3-23 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苹果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一只大西瓜 发表于 2022-3-23 20:36
有证就是你的,没证就是共有的,如果有建设,那建设是谁的就是谁的。

那你的意思是说,开发商建了那些楼,是他们的建筑,那地下车位也是开发商的?你说有证的是谁的就是谁的,那买了就业主的,还未卖的就是共有的,那么说小区地下那些车位未卖的都是业主共有的?那卖的钱是应该分给业主吗?那发达了。但你又说谁建设就是谁的,那不又是开发商的?都给你搞晕了,求大神科普下。
发表于 2022-3-23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苹果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车位是有产权证的喔,肯定是开发商卖给你才是你的啊,还没开始卖的话瞎操心了
 楼主| 发表于 2022-3-23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苹果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风云飞扬 发表于 2022-3-23 20:45
[链接]小区规划内路面停车位应归谁?(转自搜狐)

大神,可不可以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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