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口角冲突后,还向对方泼洒尿液?法院表示,这种行为侵害了他人人格尊严,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那么,事情是怎样的? 邓某与张某为同村村民,两人经常因围墙问题发生争吵。2021年4月某日,两人再次发生口角冲突,在争吵过程中,张某向邓某泼洒尿液。邓某遂报警,张某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后邓某向高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某向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人格权纠纷。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张某向邓某泼尿的行为,根据村风民俗及人的正常认知,应认定为严重侵犯了邓某梅的人格尊严,并给邓某精神造成了损害,应予以赔偿。遂依法判决张某向邓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体现了充分保障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保护公民基本人身权利的需要,彰显了人文关怀的价值理念。根据《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人格权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否则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在与邓某发生冲突过程中,未能保持理智克制,采取了向邓某泼洒尿液的过激行为,虽然该行为没有对邓某的身体造成伤害,但根据村风民俗和一般人的认知,极具侮辱性,即“伤害性不大,侮辱性极强”,严重侵害了邓某的人格尊严,给邓某造成精神损害。法院综合考量本案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后果等因素,依法判决张某赔偿邓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切实维护了邓某的人格权益。
来源: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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