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黄木旺,男,汉族,1957年12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盛镇大坡周牙村号,身份证号码:440902****12113211,电话:18027789790。 举报人:李木有,男,汉族,1966年1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盛莲塘村,身份证号码:440902****12283234。 举报人:沈建武,男,汉族,1984年8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高山镇高山路88号大院,身份证号码:440902****08170813。 举报人:张茂忠,男,汉族,1974年3月4日出生,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棉旗巴拉贡镇建设路,身份证号码:152726****03040313。 被举报人:黎某,男,汉族,原茂名市茂南建筑材料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茂南建材市场)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举报事项 1、请求上级纪委、监委督促茂名市纪委、监委及茂南区纪委、监委依法对被举报人黎某与社会人员曾某容恶意串通制造虚假《合同》侵吞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1189.44万元的违法违纪及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2、请求上级纪委、监委督促茂名市纪委、监委及茂南区纪委、监委依法查处黎某利用职权内外勾结通过胁迫手段强行抢走我们四租户私有财产的违法违纪行为。 3、黎某一伙合谋制造虚假《合同》侵吞国家(集体)财产和强抢我们私有财产占为己有的违法事实非常清楚,我们四租户自1998年以来,前后已有30多次向国家各级纪、监委投诉举报过,但茂名市和茂南区纪、监委总是互相推诿踢皮球不肯处理,存在着行政执纪不作为、充当保护伞的行为。现又再次请求上级纪监部门领导督促处理该案。 事实和理由 被举报人黎某作为国有控股企业茂名市茂南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法人代表,竟然与社会人员曾某容恶意串通,通过编造虚假《合同》侵吞国有资产1189.44万元,并强抢我等四租户财产,具体的事实如下: 1、茂南建材市场内A区北铁路边有一块2799.14(按2800计)m2的土地,从2014年起由原承租人李某(高山村人)将该土地转租给上述四个举报人经营,2015年底合同期满后,茂南建材市场总经理黎某与四租户口头约定按原《租赁合同》执行,双方不用再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国家如果不征收该土地,就一直由四举报人经营使用,绝不会再出租给他人使用,租金固定为每月10元/m2,一年交一次租金,先交租后使用;并同意四举报人在租用的土地上自行投资加盖车间、添置设备等。因此,四举报人即投入一百多万元加盖了钢架车间及各种设备等,四举报人一直租赁经营到2017上半年。 2、2017年6月30日,黎某总经理突然通知我们四个举报人(租户)到茂南建材市场办公室开会,参加会议的有吴华尧(原茂南区高山镇委书记)、符志文(茂南区物业中心主任)、黎某(茂南建材市场总经理)、张某水(茂南建材市场副经理)、张某基(前任经理)等,此外还有我们不认识的几个陌生人。当时,黎某经理跟我们说,茂南建材市场要出租给曾某容了,强逼我们四个举报人要与曾某容重新签订转租合同,如果我们不签订转租合同,就要我们立即拆除花一百多万元搭建好才使用一年时间的棚盖车间及有关设施,终止我们的经营;他们就仅用二十万元强行抢走我花了一百多万元的棚盖及设备财产。 3、当时我们四个农民百姓既不懂法律,又没有权力,在他们的威胁下都非常害怕,因为考虑到如果租场被强行收回去我们就无法经营,而且所花钱搭建的棚盖及设施一经拆除就都变成废品了,损失会更惨重。在此情况下,黎某指使一个并没有说明是委托(或代理)人、也没有任何委托文书的陌生男人拿来一份甲方签字处写有“曾某容”名字(当时我们都以为那个陌生男子就是“曾某容”本人呢)的《土地租赁合同》,并强行把我们四租户分开在不同场合的房间后在各自的《土地租赁合同》上签了名;签合同这天明明是6月30日,但合同的时间,却写成2017年6月26和27日两种日期,这是他们后来才写上的。 4、我们都是老实人,自签订转租合同之后,我们四个租户就继续经营,并按时以每月10元/m2的价格通过转账方式将租金转到那个让我们签合同的男人(后来才知道他姓林)提供的“曾某容”在建行的账户上,已转了三年的租金共125.10元给曾某容的账户;还始终未能见到曾某容本人一面;也没有任何与曾某容的联系方式;曾某容投标会不在场;签约会不在场;收租三年未见过面;也从未出过面或联系过交租事宜;甚至为了确认承转租关系我们送钱交租到她南盛老家要求见一面也不敢;由她引起的官司诉讼几次庭审也不敢出庭公诉等等,我们一直不知道曾某容是男是女,后来打官司时才知道曾某容是个女的。收租的总是林姓男子,也有张姓男士也打过电话来催租,但曾某容从来没打过电话来催收租;收租三年从不开fā piào,甚至连普通收据或白头单也没有;存在着偷逃税的行为。 5、以“曾某容”名字承租和转租的前后两个《合同》上的签名像是“品九”、“品为”、“品水”“吕冰”?其中只有两个字,根本不是“曾某容”三个字的签名。因此,曾某容承租茂南建材市场的《合同》和出租转让给我们的《合同》都是假签名,这从茂南区人民法院委托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明所谓“曾某容”与黄木旺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上的“曾某容”的签名不是曾某容本人签名的结果得到证实);这就更加造成我们对《合同》出让人身份的怀疑。所以,我们强烈要求要对曾某容与茂南建材市场的租赁合同进行司法鉴定,并多次要求林姓男人转告要与曾某容见面确认其身份,但曾某容始终不肯露面,为了了解曾某容这个神秘人物的真实面目,我们曾于2020年7月14日在化州朋友的帮助带领下找到曾某容在化州的老家,只见到她的父母,但不见其本人,当时我们叫她父亲打电话给她,她接了电话之后,她父亲就交电话给我们与曾某容对话,我们要求曾某容出来见面确认其身份后再继续交租金,曾某容不说什么话就挂机了。 6、股东之一的高山居委代表李某清愿出302万租期20年,现场遭到抢夺撕毁竞标牌的恐吓。我们四个正在租用期间并又投资建好车间厂房设施的原老租户情愿出资400万,并且一次性交齐租金租用20年,或长期按每月10元/m2的价格租用也不同意。而曾某容既不是曾经租户却能以每月不到3元/m2的低价承租抢走我四老户的场地。这充分证明其神秘与能量之大,说明黎某们阴谋之卑劣。仅由林姓男人提供“曾某容”在市建行的一个账户就能从我们四租户中收取到每月每平方米10元到12元的租金,其中获利达到3倍多,这比放高利贷来钱快得多,事实上,明眼人一看都知道曾某容背后的人是黎某经理了。 7、曾某容与茂南建材市场所签的《土地租赁合同》,茂南建材市场方存档(向有关监督部门提供)的,以及曾某容本人持有而向法院提供的本应是同一式两份内容却完全一致的《土地租赁合同》,但两份《合同》的头尾部分内容完全不同;《土地租赁合同》上没有任何承租人的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也不齐全;甚至没有合同生效日期和签订日期;租用方一栏内容完全空白;曾某容从茂南建材市场租来的土地计算租金的面积是2800 m2,但曾某容收取我们四租户的租金的土地面积却是3475m2,单这一点曾某容都白白收取了675平方米的租金了。 8、从原来的事实及阴谋制造的“茂南建材市场与曾某容”和“曾某容与黄木旺等四租户”签订的两种共五份《合同》中看出: ① 原本四租户一直来都是按每月10元/m2交租的,茂南建材市场在合同期内国家就可收租,10元/m2×2800m2×12月×30年=1008.00万元。 ② 但按茂南建材市场与“曾某容”名字签定的《合同》,同样是2800m2场地,租金302万签约30年,每月实际租金只有:3020000元÷2800 m2÷12月÷30年=2.996元/m2,每月比原租金少:(10-2.996)元/m2=7.004元/m2;该《合同》还准许开头半年全免租,这样合同的编造者们就使国家在《合同》期内只能收到“曾某容”租金2.996元/m2×2800m2×12月×(30-0.5)年=296.96万元。 ③ 前、后比对,①-②=1008.00万-296.96万=711.04万元。也就是《合同》的制造者黎某造成国家白白损失711.04万而被黎某等《合同》编造同伙们侵吞了。 ④ 按两份《合同》,头三年合同制造者为曾某容向四租户可收:10元/m2×3475m2×12月×3年=125.10万;后27年可收取:12元/m2×3475m2×12月×27年=1351.08万。 ⑤ 合同期内共收取:(头三年)125.10万+(后27年)1351.08万=1476.18万。 ⑥ 上述②,免租半年后实际曾某容合同期内只需交租:2.996元/m2×2800m2×12月×(30-0.5)年=296.96万;这样,曾某容就可诈骗白攒:⑤-⑥=1476.18万-296.96万=1179.22万。 ⑦ 合同里,曾某容从茂南建材市场租地2800m2,但她把该地块转租给四租户却变成:(黄木旺)1000m2+(李木有)650m2+(沈建武)545m2+(张茂忠)1280m2=3475m2;转租出比租入增加:3475-2800=675m2。 ⑧ 仅利用这两份编造的虚假《合同》多出来的675m2土地,又能诈骗黄木旺等四租户:前3年:10元/m2×675m2×12月×3年=24.30万;后27年:12元/m2×675m2×12月×27年=262.44万;合同期内共可诈骗:24.3万+262.44万=286.74万,几乎可以交清合同期内的全部租金了。这样余下的2800m2场地收取的全部租金:前3年:10元/m2×2800m2×12月×3年=100.80万;后27年:12元/m2×2800m2×12月×27年=1088.64万,合计:100.8万+1088.64万=1189.44万就可全部被诈骗入私人腰包而造成国家(茂南建材市场)遭受无辜的损失,这就是黎某等人制造虚假《合同》利用“曾某容”的名义侵吞国家财产的确凿证据! 9、茂南建筑材料市场是国有控股企业,其三方股东分别是:茂南区物业中心、茂名市茂南区高山镇人民政府、茂名市茂南区高山居委会。该公司的章程规定:“凡有关茂南建材市场的一切重大事项都必须由三方股东代表共同签字才能生效。”但茂南建材市场与“曾某容”名字签订的《合同》就仅有两方股东签名、按章程约定为无效《合同》。当时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就是黎某。 10、茂南建材市场范围有190多亩,其中起码约有160多亩(10.6667万m2)的租场。仅从上述小小的2800m2租场就存在这么重大的问题,那么茂南建材市场超过10万m2这么大的一座雪山,历经了25年之久,其中的内幕究竟如何?谁敢想象? 11、据其内部漏出的消息,黎某等人还存在虚报公司员工人数10人以食空饷多年;并长期虚开fā piào回建材市场充账侵吞国家资产的行为。 12、作为甲方代表的黎某不止一次地对人讲:他从来没有见过(乙方)曾某容本人,那究竟他是如何与曾某容签下的《土地租赁合同》的呢?这不是非常耐人寻味的事情吗? 综上所述,举报人已清楚地列举了被举报人黎某利用其茂南建材市场总经理的权力,与社会人员曾某容串通,操控制造虚假合同,通过两份虚假合同的形式侵吞国有控股企业茂南建材市场1189.44万元,已构成贪污、非法侵占、诈骗罪,为此,我们又再一次于2021年10月27日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同时也向广东省纪委监委及茂名市纪委监委、茂南区纪委监委实名举报,但至今没有收到任何信息,为此,我们再次实名举报,希望上级纪委监委督促茂名市及茂南区纪委监委履行职责,依法立案查处黎某的违法违纪及犯罪行为,追回流失的国有资产及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举报人:黄木旺 李木有 张茂中 沈建武 日期:二0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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