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沉香种质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白区沉香种源保护,规范利用电白区沉香种质资源,促进沉香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广东省种子条例》、《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沉香种源保护活动。 第三条 沉香保护应当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统筹规划与科学发展相结合、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沉香种源保护工作。 区农业农村、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沉香种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镇(街道)区域内沉香种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区沉香种源保护联席会议的牵头组织部门。 第六条 沉香种源保护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为电白沉香种源保护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培训和咨询服务。 鼓励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在保证药效的前提下,创新电白沉香育种、种植、采收、产地初加工等技术。 鼓励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电白沉香种源保护工作,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信用建设和咨询等服务。 第八条 各主管部门、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沉香种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沉香种源保护常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第九条 通过设立电白沉香母树园、电白优良沉香繁育基地对电白区内珍稀、优良沉香母树实施种质资源保护。 区林业科学研究机构为电白沉香母树园、电白优良沉香繁育基地的经营机构,接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指导。 对私营机构的沉香母树园,经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符合母树园要求的,依申请设立私营沉香母树园。 第十条 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托专业机构有计划地普查、鉴定、保护和利用沉香母树种质资源,定期公布沉香母树目录。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组织科研机构对沉香母树品质进行审定,对审定为珍稀或优良品种的进行种质资源保护。 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区内珍稀、优良沉香母树进行登记,建档,制定可追溯编码信息、挂牌保护,并依法公告。
第十二条 经专业机构认定母树生长良好,适宜移植的,经母树所有者同意,由区人民政府出资购买母树并移植到电白区沉香母树园进行保护。 经专业机构认定母树生长不良,不宜移植的,或母树所有者不同意出售母树的,由区林业科学研究机构采集或培育母树繁育材料,培育二代母树进行保护。母树所有者应对母树进行管理保护,区人民政府与母树所有者签订管护合同,对母树保护给予政策扶持和财政补贴。 第十三条 在沉香母树园内采集种子的,由母树园经营者组织进行;采集沉香种子等繁育材料,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 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沉香母树,禁止在劣质沉香林内、劣质沉香母树上采集种子。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并制定沉香母树价格认证标准、沉香母树管护补贴标准、沉香母树繁殖材料价格认证标准,并依法公告。 第十五条 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托专业机构统一建立沉香种质资源库,为良种繁育科学研究提供可持续利用种质资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沉香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按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电白优良沉香繁育基地应当设立保护标志,标明繁育种类、认定单位、建设单位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电白优良沉香繁育基地应根据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的条件建设,条件具备时,申报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申报通过后,根据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的建设和保护要求进行经营。 第十八条 电白沉香母树园、电白优良沉香繁育基地生产的种子种苗,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供应电白优良沉香生产基地经营者。 禁止私自采集或者采伐电白沉香母树园、电白沉香繁育基地种质资源。 第十九条 电白沉香母树园、电白沉香繁育基地应当制定和执行种子种苗生产技术规程,建立产品质量保证制度,对本母树园、基地种子种苗生产、初加工等各环节进行质量控制。 第二十条 电白沉香母树园、电白沉香繁育基地种子种苗生产实施传统与现代繁育技术相结合,以保持沉香遗传特性的稳定。
在保持道地种性前提下,鼓励利用现代科学技术进行保护种类的种质资源创新、品种复壮、品种改良等培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 沉香种子种苗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种苗检验、检疫规程。经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检验、检疫,不符合标准的,不得作为种子种苗使用。 禁止假冒电白沉香母树园、电白优良沉香繁育基地种子种苗产品。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沉香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沉香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由受理申请的部门依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开展申报制定沉香母树评价、沉香苗木的质量标准。 第二十四条 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沉香种苗生产经营者建立沉香苗木生产经营档案,如实记录、提供可供追溯的相关信息。 沉香苗进入流通市场应当使用苗木标签、提供检疫证明。 第二十五条 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托企业和科研机构构建电白沉香生产技术服务网络,促进电白沉香生产先进技术转化和推广应用,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电白沉香生产信息及趋势预测。 第二十六条 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以沉香母树园、优良沉香繁育基地为载体,指导生产者制定相关技术规范,支持科研机构继承和研究沉香种子种苗培育、种植、采收等技术,完善相关技术规范,并在适宜地区加以推广。
第二十七条 区中医药、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沉香生产从业人员列入农村科技实用人才培训计划,定期举办技术人员培训,组织林业、中药材技术专家巡回指导,在沉香资源保护、繁育种植、鉴定技术和信息服务方面培养专业人才。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 第二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沉香母树园、优良沉香繁育基地等保护需要,依法给予政策扶持和财政补贴。 第二十九条 引导和支持企业与沉香种植者,通过签订合同,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合作模式,由企业提供沉香生产原料和技术服务,并实行成品回购,推进优质优价,促进沉香产品质量的提高。 第三十条 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中医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沉香母树、沉香母树园、优良沉香繁育基地保护管理责任制度,完善专家评审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并组织专家评审,促进保护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一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中医药、自然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沉香生产经营活动实施以信用记录为核心的监管机制,建立经营者信用等级档案,对沉香种源、产地以及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的评价和监督结果等信息登记建档,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沉香行为的查处,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擅自扩大沉香商标使用范围、非法转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沉香商标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四条 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非法采集或采伐沉香种质资源、非法生产经营沉香种子,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沉香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侵犯沉香植物新品种权,非法进出口沉香种子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五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保护,对擅自使用、伪造地理标志名称或者专用标志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识,造成消费者误认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收到检举和控告,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电白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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