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岁的单身男子邵某与已婚女子陈某交往,分手后要求女方退还7.6万元。5月20日,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终审判决陈某退还7.6万元给邵某。
2020年3月,邵某在交友软件上认识了已婚的陈某,双方经常在网上聊天,并开始交往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
从2020年5月开始,邵某不断给陈某转账,少则200元,多则2万元一次,至同年7月止,邵某已经通过微信一共转账7.6万元给陈某。但好景不长,双方因闹矛盾分手。其后,邵某要求女方返还7.6万元。
邵某认为,转账给陈某的7.6万元是彩礼,婚没结成,陈某应当返还。而陈某则认为,这钱是两人恋爱期间邵某自愿给她的,是赠与,即便现在分手了,也没必要还。因陈某拒不归还,邵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陈某退还7.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邵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自愿给7.6万元给陈某,是赠与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民事行为。陈某已收取邵某的款项,邵某请求陈某返还,于法无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邵某的诉讼请求。邵某不服,向茂名中院提起上诉。
茂名中院经审理认为,邵某45岁且未婚,而陈某在跟邵某恋爱期间是已婚身份,无法与邵某结婚。加上邵某本身是农业人口,且是个残疾人,没有稳定的收入,7.6万元对于邵某的经济能力和家庭条件来说,不是小数目,邵某转账给陈某的7.6万元是出于想跟陈某结婚、组建家庭的目的,具备彩礼的性质,既然婚结不成,就应当比照彩礼处理,将钱退还给邵某。
最终,茂名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由陈某退还7.6万元给邵某。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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