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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1日上午,市住建局召集区住建局、官渡街道办、祥和居委、名雅花园业主委员会代表、名雅花园业主代表、虹宇物业、长华物业开协调会。
1、到场业主认为按民法典第949条,4月29日以后长华不能以提供服务为由收费。长华物业提出的退场前提是收费率超90%,而且是做到哪天费用就算到哪天。对于长华这种非法且无理要求,茂名市住房建设事务中心的张某表示不熟业务,拒绝表态。那请张某好好学习再来占坑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明确规定了长华物业应当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其权利,而不是以此为由拒绝撤场。
名雅花园业委会经过874户一户一票选举,在街道办正规备案,合法性问题已经不容置疑。长华前物业经理陈晓文起诉业委会成立过程违法,当庭被驳斥得无地自容,赶紧撤诉。长华物业诉名雅花园现业委会不继续执行前业委的原合同,也败诉了。长华物业目前非法占据名雅物业用房等资产的理由,说国务院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但是这些都是部门规章,民法典是上位法,上位法已经有明确规定的事项,部门规章如有相违背的,部门规章规定是无效的。这个很明显的法律法规效力的层级问题。
2、依据《茂名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城管执法部门,按《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及《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颁发其资质证书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茂名市住房建设事务中心的张某本应该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依法对长华物业责令其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资质证书,但是其竟然有法不依,还同意原物业公司长华物业以收齐业主原来的物业欠费作为撤场条件,造成长华物业至今仍非法侵占着名雅花园的物业设施,造成名雅花园无法正常更换物业,给小区业主带来各种不可预测之风险。张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公然违反《茂名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以及《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因此本人依据《茂名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当场质问茂名市住房建设事务中心的张某为何不对长华物业依法处罚。张某就踢皮球了,说机构改革了,职能改变了,说不清楚谁具体执行这个行政处罚。既然张某什么都不清楚不明白,完全不胜任本职工作,不具备解决社会公众事件的基本能力,还是回家种番薯吧。
再次对茂名市住房建设事务中心的张某依法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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