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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医保缓缴政策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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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0 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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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省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18号)(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全文),明确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地市,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可缓缴所属期2022年7月至9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哪些地市执行,哪些单位适用,缓缴费款和缴款期限如何规定,企业如何办理?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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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地市

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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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





缓缴费款

缓缴所属期

最迟缴款

期限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生育保险费)

2022年

7月至9月

2023年

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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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期间,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同步缓缴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一次性或分次缴纳缓缴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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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免申即享”,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单位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


属于缓缴范围的企业和单位正常申报后由税务机关及时调整缓缴所属期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缴款期限。


中小微企业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名单进行划分。


缓缴期内,个人缴费部分不缓缴,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个人账户正常发放。缓缴生育保险费期间参保人正常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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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肇庆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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