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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各单位、广大市民群众: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营造干净整洁、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全力争创国家卫生城市和省文明城市,根据《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我市有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环境卫生水平,做到垃圾不落地,即日起,在全城区推行上门收集生活垃圾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门收集生活垃圾时间
每天早上6:00-8:00和晚上18:00-20:00。
二、上门收集生活垃圾的方式
在上述上门收集垃圾时间段,环卫工人将驾驶垃圾收集车辆,播放统一音乐,沿街沿路上门收集垃圾以及大型垃圾压缩车定点巡回收集。
三、城区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做好以下工作
1.在听到上门收集垃圾车辆播放的音乐后,请自行将垃圾投放到垃圾收集车上。
2.在上述上门收集垃圾时间段以外的时间,单位和个人的生活垃圾必须自行袋装,存放于室内自备的专用垃圾桶里,不得放于室外,更不能随意丢放在街头巷尾影响市容。
四、加强市容执法
市城管执法局将进一步加强市容执法,严打乱丢(堆放)生活垃圾行为,并根据《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条及有关条款依法作出处罚。对个人最高将可处以五百元罚款,对单位最高将可处以五万元罚款。
请全市各单位和广大市民群众积极配合支持,共建共享卫生、文明城市。
特此通知。
化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7月24日
【相关规定】
《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有关条款
第四十四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弃果皮、纸屑、烟头、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三)在露天场所和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树叶、木柴、桔杆、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四)从建筑物、机动车内向外抛掷垃圾;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处理。市、区(县级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居民家庭垃圾投放指引,并向社会发放。
区(县级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密闭式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指引,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垃圾。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混合收运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实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减少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清理,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居民家庭装修废弃物和废弃的大件家具、电器等不按指定地点投放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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