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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道”比起清朝的“道”来,其权力要大得多,因为它已经成为了一级行政区划。
民国成立之初,中国南方的各省废除了清朝的府(州),实行省、县两级管理制,至1913年,两级管理制仅存在一年多时间。
1913年1月8日公布的《划一现行各道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上,决定继续采用清代的“道”制,不过在职能和区域上进行了调整和加强,使其成为一个完全意义行政管理层级,而不是像清朝那样仅是省级派出机构。这样一来就形成了以省辖道、以道辖县的“省、道、县三级制”。自己想想看,民国时期的“道”能不能等同清朝的“府”。
“省、道、县”三级制从1914年起全面推行,至1930年全面消亡,经历了十多年时间。取而代之的绥靖公署、行政督察区,虽然是虚级,但也是介于二级与三级之间的准行区。解放后,专区沿用了行政督察区制。六十年代起,专区逐渐改为地区 。根据197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至此地区称为一级地方政府存在,不论对其行政地位如何修正,成为事实上的一级地方。
所以,谁扫谁的盲,还不一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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