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邓旭泷交通肇事致林文建重伤一案的 有关事实反映投诉书
2022年7月15日4时20分许发生邓X泷交通肇事致林文建重伤一案,该案现由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承办,2022年7月16日14时40分许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袂花中队董J水、黄G明对林J糠(伤者的弟弟)说他们加班很辛苦,叫我买两条烟、茶叶和封个红包给下面侦查办人员作为加班费,尽快帮你把案件查清楚,这样结果会快一点。
当天我用灰色布袋装好2万元现金、茶叶和烟,拿去给董J水(手机号码1392****999),当我去到袂花中队门口时候给电话他,他后来叫我直径进单位找他,然后他出来门口直接带我进去一楼会议室,叫我把装有现金和茶叶的袋子直接放在桌面上,之后叫我出去,说会帮我跟踪处理结果,当每次我们给电话给董J水、黄G明,每次都辱骂我们及家属,所有辱骂都录音证据,每次叫董J水、黄G明催对方交医药费,黄G明说人是你们的家属,救不救是你们的事情,就算是死了也不关他的事情,不要来这里吵他,办不办案件与你无关,是他自己的事情。
我们家属多次打110投诉董J水、黄G明,他们叫我们不要打电话投诉,他会尽力去办理,直到中秋节前一天,董J水说大家加班很辛苦,然后我拿现金2千元、月饼和花生油去找他,在袂花中队门口交给他,他直接按开车尾箱,叫我放在他的银色丰田塞纳车上,放完后,我就走开了,后来我每次问案件进展情况,他都说很快了,多次过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候可以出,他和我说,不关他的事情,他也会尽快帮我处理,当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来后,他说想尽快办理,就去找他介绍的律师。我选择了其它律师进行帮忙,之后我每次问他案件时,他都是处于推托状态。
2022年7月18日交通肇事者邓X泷给抓捕后当天又给予释放,2022年7月18日-2022年7月22日共给了43000元,之后再没有给过任何医药费用,且现在他依然享受人生自由。
2020年8月10日作出第4409021202200001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X泷因肇事后移动现场并遮挡号牌驾车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我们向董J水反映事故现场有几个个人参与搬运伤者至100米左右的路边进行隐藏,为什么不追究其他人的责任,他说只会追究肇事邓X泷的责任,不会追究其他人,也无权追究。我们申请行政复议,黄G明直接把我们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当着我们的面直接销毁,丢在垃圾桶里面。叫我有什么事情,不要去找他们,也不要找邓X泷赔钱,有什么直接找车主梁Y丰赔钱(车主的肇事车辆号码是粤K·2*5Z6)。
2022年9月26日再次去袂花中队询问董J水、黄G明,他们说人是生是死与他们无关,不要找他们,要找就去找法院。2022年9月26日21时20分,市交警支队回电话说:9月21日已立案办理,接下来就会抓人,还说市公安局、领导都知道此事了。会催黄G明尽快办理该案件。
我们作为受害者家属,袂花中队没有尽职责帮忙处理该案件,还多次辱骂我们,多次提出要求送礼,主动收下现金、茶叶等,这种行为属于没有收到好处费就不办事情,目前我们累计使用医药费约40几万,肇事邓X泷负有全部责任,只给了43000元,就不管了。
上述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林文建当场昏迷、不省人事,被肇事者邓X泷搬移到现场附近路边偏僻地带,并用杂草盖伤者身上,后被路人发现及时报警送至茂南区人民医院急诊,因病情危重转送茂名市人民医院入住外科ICU抢救,该事实可以向有关证人调查了解。
基于上述事实情况,肇事者邓X泷肇事后移动现场并遮挡号牌驾车逃逸,其行为恶劣严重,造成了伤者未能及时救治致伤情加重;其行为更为恶劣的是将当场昏迷的林文建搬移到现场附近路边偏僻地带用杂草盖上,该行为表明肇事者主观认为伤者已现场死亡。
根据下述法律规定,依法应对肇事者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为案由立案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特强烈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对肇事者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为案由立案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此致
投诉反映人(林文建配偶叶少平152 1988 6010 )
日期:2022年 9 月25 日
附:1.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3.医院诊断证明书复印件;4.入院记录复印件;5.影像检查报告复印件(影像片);6.手术记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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