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计划任务如期完成,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令2003年第4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订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实施细则》(粤发改规〔2019〕2号)的规定,按照茂名市价格成本调查队《关于茂名市高州水库管理中心2018年至2020年农业水价供水定价成本的监审报告》(茂价成监审〔2021〕6号)的结论,我局拟定了《茂名市高州水库管理中心农业用水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感谢你们的参与和支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2年11月18日。 特此公告。 附件: 茂名市高州水库管理中心农业用水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0月27日 附件 : 茂名市高州水库管理中心农业用水供水价格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确保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计划任务如期完成,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令2003年第4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订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实施细则》(粤发改规〔2019〕2号)的规定,按照茂名市价格成本调查队对茂名市高州水库管理中心2018年至2020年农业水价供水定价成本的监审报告的结论,拟定茂名市高州水库管理中心农业用水供水价格调整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库区概况。 高州水库位于茂名市东北部,由良德、石骨两个库区经龙头坳人工开挖渠连通而成,始建于1958年,1960年建成,2006年进行除险加固,是鉴江流域上的控制性枢纽工程,是一宗以灌溉、防洪、工业和城市生活供水为主,兼顾发电(总装机容量2.66万千瓦)等综合利用的大(Ⅰ)型水利枢纽工程。水库集雨面积1022平方公里,原设计库容11.5亿立方米,除险加固后库容为12.8亿立方米,库水面60平方公里。水库灌区设计灌溉面积118万亩,受益地区有高州市、化州市、电白区、茂南区,以及湛江的吴川市和坡头区等。 (二)灌区基本情况。 设计灌溉面积118万亩,现有效灌溉面积91.27万亩,实灌面积85.72万亩。高州水库灌区工程规模大、类型多、地域范围广,功能为工业、农业、城市生活、防洪、生态用水等。 (三)农业用水水费收取情况。 自2005年取消农业税后,高州水库收取农业用水水费逐年递减,从2017年起五年内每年由财政转移支付农业源水费500万元。 (四)茂名市高州水库管理中心机构设置情况。 高州水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高州水库)是茂名市政府直属的正处级事业单位,负责管理高州水库库区工程及灌区202 公里跨县(区)主干、支渠道工程。截至2020年5月,高州水库机关现有在岗在编职工50人;基层11所科级单位经费自筹,在职在岗职工408人,其中9所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311人,2所(坝后电站)属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97人。 二、价格制定的政策依据 (一)价格管理权限的政策依据。 《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粤府办〔2022〕5号)序号3:市、县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二)价格制定的政策依据。 1.《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17〕11号)第二条规定“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 2.《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 3.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17号)备注:2.“农业灌溉、牲畜家禽饲养、水产养殖、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生产取水征收标准为0”规定,农业用水不征收水资源费。 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订版)第三十二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除水力发电外,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按照以下规定累进征收水资源费:……。” 三、成本监审主要内容 (一)监审范围。 高州水库管理中心下属有11个事业单位,本次将下属的9个事业单位进行成本监审,2个事业单位(坝后电站)不列入本次监审范围。 (二)核算分摊成本的供水量。 高州水库2016-2020年五年平均供水总量约10.11亿m3,核算分摊成本的供水量为5.79亿m3。 1.分摊成本的生活供水量。核定2018年至2020年三年的年平均生活供水量118783533.33m3。 2.分摊成本的工业供水量。核定2018年至2020年三年的年平均工业供水量12412375.07m3。 3.分摊成本的农业供水量。核定2016年至2020年的年平均农业供水量310436652.6m3。 4.分摊成本的生态用水量。核定2016年至2020年五年年平均生态供水量50160977m3。 (三)成本监审结论。 1.水利工程供水年总成本和年总定价成本。 冲减其他应分摊成本后,2018年、2019年和2020年水利工程供水总成本分别为76040248.70元、70077754.71元和 73592057.34元。2018、2019年和2020年财政补助收入分别为0元、51118.95元和5981598.84元,冲减财政补助收入后水利工程供水总定价成本分别为76040248.70 元、70026635.82 元和67610458.50元。 2.水利工程供水农业用水的单位运行维护成本 冲减财政生态供水和农业供水补助收入后,2018年、2019年和2020年三年平均水利工程供水的单位运行维护成本为0.09元/ m3。按不同供水类型划分,水利工程供水中的农业用水的单位运行维护成本为0.046元/ m3(以上运行维护成本不含水资源费)。 四、拟定农业用水供水价格 (一)农业用水供水价格。 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17〕11号)第二点规定“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农业用水供水价格拟从0.024元/ m3调整为0.046元/ m3。此价格仅为高州水库管理中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水价格),不包括各县市区的本级、镇级和村委会等相关维护管理费用价格。各县市区的本级、镇级和村委会等相关维护管理费用价格由各县市区另行制定。 (二)农业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用水户应当执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用水。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部分,需按照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幅度,以基本水价1倍至3倍累进加价计收水费: 1.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不足百分之二十的部分,以基本水价加价1倍计收水费; 2.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四十的部分,以基本水价加价2倍计收水费; 3.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百分之四十以上的部分,以基本水价加价3倍计收水费。 农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和总量“封顶”政策。各地可区分不同作物和养殖产品,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推行分档水价制度,合理制定阶梯和加价幅度。 五、供水价格对社会影响分析 (一)调整农业用水供水价格对农业用水的原水成本支出的影响。 目前高州水库管理中心水利本程的农业用水供水价格(源水价格)执行的收费标准是按照《茂名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茂名市鉴江流域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茂价〔2013〕174号)规定的0.024元/m3。本次农业用水供水价格拟调整为0.046元/ m3,增加了0.022元/m3,调整后增加幅度为91.67%。按2016至2020年核定五年的年平均农业供水量310436652.6m3计算,调整前农业用水供水价格为0.024元/m3,每年原水费支出为745万元,拟调整农业用水供水价格为0.046元/m3,每年原水费支出为1428万元。 (二)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对农业用水原水成本支出的影响。 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17〕11号)第四点的规定,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部分,按照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幅度,以基本水价1倍至3倍累进加价计收水费,促进农业节水。农业用水供水价格拟调整为0.046元/ m3,并实施累进加价制度后,累进加价1倍的农业用水原水价格为0.092元/ m3,累进加价2倍的农业用水原水价格为0.138元/ m3,累进加价3倍的农业用水原水价格为0.184元/ m3。 来源: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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