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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问:
煤炭公司茂名留守处办公室工作人员没有经过全休职工同意有什么权利把地契和土地使用证交给官北居委来处置?
你拆人家的房子,设置重重关卡套路捆绑,为什么一定要强迫回迁?货币安置不行?不按建筑面积按套内面积赔本身就不合理,阳台什么的还要减半,17平方公摊面积30800元和建筑成本30000元根本不应收取,拆一赔一都算不上。这难道不是霸权主义?之前公示说1:1.1赔付,这算什么呀?拆人家房子还要人家出钱,赔钱就赔套内,回迁就要收公摊面积的钱,还要建筑成本,你又说阳台不属套内,问问大家,去买房子阳台面积要算钱吗?打五折吗?没买过房子是真的不知道,懂的来给我科普一下。[s:14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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