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06月1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在2022年12月4日收到执行法官的电话通知被执行人有一个案件现在需要强制执行,否则列入黑名单,当时被执行人请求是否可以拍照给她了解是什么情况,但法官坚持寄邮件并表示很快到达。
被执行人对整个案件毫不知情,因为全部信息都是公告送达。当日被执行人也表达了自己没有钱,咨询了能否其他人帮忙支付,因为被执行人觉得冤屈,还跟法官请示如何翻案,并表示自己愿意执行。
在反复电话催促下,法官于2022年12月6日寄出判决书连同强制执行书和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于2022年12月10号才收到这些资料,并于2022年12月11日如实填写财产申报表格并寄回,可是法官在2022年12月8号将其列入失信人员,理由是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现在被执行人所有资金被冻结,连基本生活费都没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约能力等因素”。
我国《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整个案件疑点重重:
1.为什么法院使用公告送达,为什么一开始没有联系被告,执行书生效是2022年6月,为什么12月才联系,并且还没有等对方报告财产就列入失信名单?
2,被执行人并没有拒不履行,为什么可以违规使用限高令?
3,法院冻结资产都要留一线生机,留基本生活费,为什么要把人逼上绝路,分文都冻结。
4,因为在外地,写授权书给直系亲属委托递交执行异议,却拒之门外,还要证明我妈是我妈,坚持要被执行人过来签名?明明知道被执行人在外地,又冻结所有资金,还要故意叫被执行人回法院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