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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读茂名] 超标电动车不算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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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21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陈某驾驶的二轮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适用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关于“机动车”的含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本案中被告人陈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是超标车,但在相关法规未明确规定超标车属于机动车,有关部门也未将超标车作为机动车进行管理,在此情况下,公众普遍认为超标车不属于机动车,醉酒驾驶超标车的行为人不具有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违法性认识。因此,尽管醉酒驾驶超标车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但在相关法规未明确规定超标车属机动车的情况下,不宜对醉酒驾驶超标车的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醉酒驾驶二轮电动车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不符合法律规定,指控的犯罪不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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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3-21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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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21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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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3-22 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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