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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在其官网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茂名市共计有8家公司非法取得或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已依法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8家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220多万元(税额20多万元),虚开金额最高的则达1.3亿元(税额(1700多万元)。例如:化州市冠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20年09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412份,金额13305.07万元,税额1729.66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上述违法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并已依法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但是,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超过金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icon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郭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茂南icon检刑检刑不诉〔2019〕6号)
1.3.简要案情:郭某某为茂名市A厂的实际控制人,经他人介绍让他人为茂名市A厂虚开了13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78400元,税额:171220.49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补缴税款及罚款,采取措施弥补了国家税务的损失,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蓝某某、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茂南检刑检刑不诉〔2019〕25号)
2.3.简要案情:黎某某受蓝某某指使,操作茂名市A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8份,票面金额共计158.32万元,税额合计269144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蓝某某、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蓝某某、黎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已补缴税款挽回国家损失,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蓝某某、黎某某不起诉。
此外,对于虚开税额较大,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粤0904刑初478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木某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icon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人民币832477.72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刑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属数额较大,依法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木某某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木某某已向茂名市电白区国家税务局补缴所有税款,未给国家造成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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