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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问政] 省高院已立案,高州村民叶某清果树可望保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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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30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高州市东岸镇横山大箩村的村民叶某清,做梦也想不到家里从父母那代栽种下来28年的果树林会被高州法官判斩树还地,同村村民任兴家建房谋地。




村民任兴兄弟与叶清家是媒人亲戚关系,两家人的地块相邻,任家种沉香,叶家种荔枝果木,界至清淅。叶全清父母在世时风平浪静,没有任何纷争,待其父母一去世,任兴兄弟立马跳出来说那块地是他家的,于2021年把叶清给告了法庭,其目的就是想占叶清家的地来建房。村委会、族老都出来为叶清做证,但是不被高州法院大井法庭法官采纳,一审在土地权属存在争议、超过诉讼时效长达40年的情况下作出枉法判决,案号:(2021)粤 0981 民初2764 号,判决将叶家果树及铁皮屋拆除,还地给任兴。


清不服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居然也维持原判。目前,任兴已申请强制执行,叶清及兄弟再次提交异议申请,同时,省高院已立案受理现审申请,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叶清的房屋及果树有望保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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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原委:1982年分田到户,村集体将涉案的土地作为自留山分配给叶志户经营,1995 年,父母亲及子女叶清、叶广、叶强、叶权,在此土地改种成荔枝树25棵及菠萝树、龙眼树、蕉树等果树,2018 年在涉案地上搭建铁皮屋一间。有村民出具的《关于任兴、任贵与叶清横岭山界纠纷的证明书》证实,东岸镇横山村大箩经济合作社加盖公章相互引证叶志、谢儒芳从1980年至今43年的经营收益事实。近三十年来,该土地没有任何纷争。异议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1、1980年,叶家依法取得涉案土地的经营、使用、收益权至今,这是村民众所周知的事实。2、执行移除标的物荔枝树,属于叶志、谢儒芳夫妻的遗产财产,是其子女共同的合法财产,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3、荔枝树从1995年种植至今28年,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须去函林业部门获批准,否则就是违法执行。4、判决迁移荔枝树尚未经评估打价,依情依理依法不符。5、任兴、任贵持1982年社员自留山使用证的四至没有包罩到叶家的开荒地,法院认定其界至、面积错误,错误的证据不能采纳作判决的依据。6、法律规定,超过二十年的民事纠纷,属于超诉讼时效,诉求不能支持,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是法官是否财迷心窍为他人建房谋地?这种谋地行为相信高院都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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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31 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亲戚一到三代都没什么联系的了
发表于 2023-3-31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既然法院一审二审都判了,就不要带节奏了,不是闹访就有理的。
 楼主| 发表于 2023-6-25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公道自在人心的,开有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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