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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 茂名某投资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开工,被罚2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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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7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茂名志康医院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1MA5606D78E

法定代表人:黄*贤

住所:高州市金山经济开发试验区****


我局于2022年11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总投资额为2530167.89元的茂名志康医院新建项目。


2、茂名志康医院新建项目未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高州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高州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13日发出了《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告字〔2023〕1号),拟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我局依申请召开听证会,你公司主要提出以下意见:


1、承认实施了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2、已在发改部门变更备案项目总投资额230万元;3、积极整改,已委托环评公司编制项目环评文件;4、公司经营困难,申请公开道歉承诺,请求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经研究,我局认为:1、茂名市合众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项目资产评估结果总额为2530167.89元,应以此作为总投资额认定标准;2、本案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处罚,但考虑到你公司能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因此,我局决定准予你公司公开道歉承诺申请。你公司于2023年4月8日在官方媒体就本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并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第一点§1.1“裁量起点20%、项目投入生产使用阶段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16%”和第一章第八点§1.8“裁量起点20%、排放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11%”的裁量标准,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和本案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总投资额为2530167.89元的茂名志康医院新建项目”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万贰仟贰佰伍拾玖元陆角肆分(¥32259.64元)罚款。


2、对你公司实施“茂名志康医院新建项目未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拾万(¥200000.00元)罚款。


以上两项罚款合计人民币贰拾叁万贰仟贰佰伍拾玖元陆角肆分(¥232259.64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高州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行

发表于 2023-4-17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相关程序没有经过审批就擅自开工可不行的,造成的影响无法预估
发表于 2023-4-17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IP未知
23万算什么东西?
发表于 2023-4-17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法治社会就应该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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