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区城镇建设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拟征收林头镇槟榔、田充村委会属下村组的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林头镇槟榔村委会槟榔花经济合作社;田充村委会田充经济合作社。 二、征收土地的范围:林头镇水林路东面(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仓储用地。 四、征收土地的面积:约5.5648亩(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为准),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在依法报批前将另行告知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充分听取意见。 五、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茂名市人民政府茂府通〔2021〕2号文执行(见下表)。 单位:元/亩 来源:茂名市电白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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