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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对照稿)意见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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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8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对照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和提升森林生态系统碳汇增量,保障森林生态安全,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一条的规定,参考省委《关于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决定》的要求,建议增加有关内容。2.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关于“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从立法表述规范的角度看,很少用“为了”,一般用“为”,并建议修改为“为了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更合适,考虑到上位法也有相同表述的规定,建议不作修改。3.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中的“合理”修改为“可持续”,考虑到上位法也有相同表述的规定,建议不作修改。
      依据和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明确适用范围,明确农民自家房前屋后的林地、已领证确权的私人林地和古树名木是否适用本条例,考虑到本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条关于使用范围的规定是一致的,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对农民自家房前屋后的林地、已领证确权的私人林地和古树名木均有相关规定,建议不作修改。
      依据和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十五条:“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第二十条第二款:“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第四十条:“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第五十六条:“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第三条【工作原则】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目标责任制】  本省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灭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地建设和管理、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等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进行考核,该情况难以作为具体量化考核指标进行考核,建议删去,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第一款有相关规定,建议不作修改。
      依据和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第五条【林长制】  本省全面推行林长制,建立区域与自然生态系统相结合的省市县镇村五级林长体系,科学确定林长责任区域。
各级林长负责组织领导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组织制定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规划计划,协调解决责任区域的重点难点问题。
      县级以上林长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林长的考核,考核内容如下:
      (一)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湿地保护率等保护发展目标达标情况;
      (二)森林资源监管、利用情况;
      (三)自然保护地建设和管理情况;
      (四)国土绿化、生态修复及古树名木保护情况;
      (五)公益林建设管理和天然林保护修复情况;
      (六)森林火灾防控情况;
      (七)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防治情况;
      (八)深化林业改革和产业发展情况;
      (九)野生动植物保护和野生动物危害防控情况;
      (十)林业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基层基础建设情况;
      (十一)林业执法监督情况;
      (十二)其他与林长制实施有关情况。
      (1.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的规定,建议对本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七项作出修改。2.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情况”进行考核,该情况难以作为具体量化考核指标进行考核,建议删去,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有相关规定,建议保留并作相应修改。
      依据和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第六条【政府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将造林、育林、护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天然林保护修复、森林防灭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古树名木保护、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林业科技教育普及等林业工作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促进林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新林业投融资机制,完善贴息、林权收储担保补助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展涉林信贷业务,鼓励和扶持设立林权收储机构开展市场化收储担保,促进集体林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七条【部门和基层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林业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政策宣传、资源管护、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林业相关工作。
      (1.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参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的规定,建议增加交通运输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林业相关工作的内容。2.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的相关部门职责进行细化和明确,依据《广东省立法技术规范》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不作修改。
      依据和参考: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二、主要任务。(三)科学编制绿化相关规划。……(国家林草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四)合理安排绿化用地。……(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规范开展绿化设计施工。……(国家林草局、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节俭务实推进城乡绿化。……(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交通运输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广东省立法技术规范》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对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规定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表述:(四)地方性法规中既有主管部门又有若干协管部门的,协管部门一般紧接着主管部门在同一条文中表述,或者与主管部门作为同一条,在另一款中表述:“××、××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作” 、“××、××等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或者“××部门负责××;××部门负责××;××部门负责××”。例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相关工作。

     (1.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的规定,参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的要求,为避免政府部门随意向村(居)委会摊派任务,建议增加有关内容。2.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本款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排序是否合适。考虑到      我省地方性法规相关表述一般采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表述,部分法规表述次序不同主要是考虑了相关主体与规定内容的关联程度,本条例没有需要调整次序的特殊情况,建议不作修改。

      依据和参考: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未经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各职能部门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派给乡镇(街道)、村(社区)承担。”)

      第八条【标准与技术】  省人民政府林业、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林木特性等特殊要求,建立和完善森林保护、培育和利用的地方标准。
     鼓励和支持林业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林业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宣传与科普】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全民义务植树等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全民义务植树等宣传活动,弘扬生态文明理念,普及绿色发展科学知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林业科普基地、自然教育基地和自然博物馆等建设,组织开展森林资源保护科学普及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森林资源保护、义务植树的宣传教育。
     (为营造全社会参与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良好氛围,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参考省委《关于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建议增加一条,对森林资源保护、全民义务植树的宣传与科普作出规定。
      依据和参考: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森林资源保护教育。”
       2.省委《关于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决定》:“四、发挥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综合效益。(十五)挖掘绿美广东的文化价值。深入挖掘绿色生态产品文化内涵,繁荣发展生态文化,推进文旅融合发展,开发一批具有广东特色的生态文化产品,孵化发展生态文化产业。活化利用丰富的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人文资源,建设高品质的自然教育基地、自然博物馆等,打造粤港澳自然教育特色品牌。加快构建广东特色生态文化传播体系,讲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故事、大湾区故事、广东故事。”
“六、组织保障。(二十三)注重宣传引导。深入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弘扬生态文明理念,普及绿色发展科学知识,倡导爱护生态、崇尚自然、绿色消费的生产生活方式。广泛开展绿美广东专题宣传活动,培养一批宣讲志愿者,推动大地植绿、心中播绿、全民享绿成为时代新风尚。”)



第二章  资源保护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本章中缺少关于如何和土壤污染防治对接的规定,建议补充有关内容,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已对有关内容作出明确具体规定,本章第十六条也作了衔接规定:“禁止实施下列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四)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建议不再增加有关内容。)


      第十条【规划编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上级林业发展规划,结合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和国家植物园为引领的迁地保护体系编制本级林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林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森林资源保护、生态修复的实际需要,编制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自然保护地发展、天然林保护修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火灾预防等专项规划。
      经批准的林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作出修改。)
      第十一条【补偿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和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探索建立天然林生态补偿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情况适时调整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并结合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北部生态发展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 需求和森林质量状况,实行差异化补偿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本款中有关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内容移至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人工商品林实行统一管护,并      将重要生态区位的人工商品林按照规定逐步转为公益林促进重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文字性修改。)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探索建立森林生态产品价值评价机制,完善林业碳汇交易机制,推动生态资源权益交易,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第十一十二条【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结合本地森林生态保护实际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保护管理、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科研监测的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确权登记、本底调查等工作。
      (为压实主管部门责任,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结合政府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建议作出修改。)
      第十二十三条【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机制,明确保护范围、管控措施、管护责任人,加强管护能力建设,并在公益林、天然林周边设立保护标志。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林业经营者和其他林权权利人应当按照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协议履行其经营管护区域内的管护任务。
      第十三十四条【森林执法与巡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主管部门队伍建设,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建立健全护林组织,落实管护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森林资源巡护系统,划定森林综合管护责任区,建立健全护林组织,落实管护资金,明确管护主体、区域、措施,预防、管控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制止盗伐滥伐林木和违法使用林地,保护古树名木,保护野生动植物等。
     (为加强基层林业执法力量,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参考省委《关于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建议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对加强林业主管部门队伍建设作出规定,并对第二款作相应修改。
      依据和参考:省委《关于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决定》:“五、提升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治理水平。(十六)全面落实林长制。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主体责任,强化各级林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省市县镇村五级林长体系作用,全面加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队伍建设,充实基层执法和护林力量,增强全省森林资源网格化管理能力。”)
      第十四十五条【灾害防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森林灾害预防处置指挥系统,健全人工巡护与远程监管相结合的监测预防体系,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灭火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除治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组织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和治理,防范和化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风险。
      (1.为加强森林灾害防控,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参考省委《关于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决定》的要求,建议增加健全人工巡护与远程监管相结合的监测预防体系的内容,并为统一表述,作出相应修改。2.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增加从国外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的管理规定,明确引进林木种子苗木需要经过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动植物检验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后才能进口,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已对有关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建议本条中不再增加有关条文。

      依据和参考:1.省委《关于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决定》:“(十九)强化资源保护监管。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加强森林督查、巡护,强化林地使用和林木采伐监管……健全有害生物监测预防体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3.《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从国外引进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应在入境前60日向省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申报并填写检疫审批单,经审批后方得办理入境检疫。申报产品入境后,应将审批单回执交付原审批单位。”)
      第十五条【林下种养保护要求】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本条移至第五章。)
      第十六条【禁止性规定】  禁止实施下列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一)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
      (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擅自占用林地或者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三)盗伐、滥伐林木;
      (四)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五)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六)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等森林资源的行为。

      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1.文字性修改。2.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明确本款禁止性六项规定的法律责任界定问题,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已明确了上述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为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建议不再增加相关法律责任。3.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将擅自移植林木的行为纳入管理范围、加强监管,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也已按该条要求制定了具体办法,本条第一款第三项对盗伐林木的禁止性规定已经涵盖了擅自采挖移植林木的违法行为,建议不再增加有关内容。
      依据和参考: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对未经批准擅自采挖移植的,或者运输、收购明知是非法采挖林木的,要按照《[url=]森林法[/url]》第[url=]七十六条[/url]、第[url=]七十八条[/url]等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森林资源保护信息化建设】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信息化建设,建立林业一体化数据库,开发森林资源监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森林火灾监测、森林火灾救援调度指挥和林业远程指挥管理等智慧林业应用系统。
      第十八条【监测评价和档案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森林资源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为压实主管部门责任,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结合政府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建议作出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数据库,开展森林资源档案年度更新工作,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与森林资源规划、保护、培育、利用和管理相关的权属证书、规划设计文本、图纸、合同、协议、森林经营方案等资料应当及时归档,依法管理。



第三章  培育和修复


      第十九条【政府责任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造林绿化与生态修复,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统筹开展城乡造林绿化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科学开展国土绿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林业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义务,科学开展造林绿化与生态修复。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鼓励公民通过植树造林、抚育管护、认建认养认捐等方式参与造林绿化与生态修复。
鼓励吸引社会力量参与造林绿化与生态修复,对符合规定的造林绿化与生态修复主体,按照规定享受财税、金融、科技扶持政策,推进实施先造后补制度。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将本条第一款部分内容和第二、三、四款内容单列一条,作为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全民爱绿植绿护绿行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完善义务植树网络平台,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科学开展国土绿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通过依法流转取得国有、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林业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义务,科学开展造林绿化与生态修复。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鼓励公民通过植树造林、抚育管护、认建认养认捐等方式参与造林绿化与生态修复。
鼓励吸引社会力量参与造林绿化与生态修复,对符合规定的造林绿化与生态修复主体,按照规定享受财税、金融、科技扶持政策,推进实施先造后补制度。
      (为推动开展全民爱绿植绿护绿行动,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参考省委《关于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建议将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第一款部分内容和第二、三、四款内容移至本条,并增加创新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完善义务植树网络平台和通过依法流转取得国有、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林业经营者等内容。
      依据和参考:1.省委《关于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决定》:“三、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重点任务。(十二)实施全民爱绿植绿护绿行动。坚持依靠群众、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全面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充分发挥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的表率作用,积极调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力量,营造“青年林”、“巾帼林”等主题林。创新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完善义务植树网络平台,拓宽“认种、认养、认捐”渠道,建立一批“互联网+义务植树”基地,打通义务植树“最后一公里”。广泛开展关注森林活动,营造全社会参与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良好氛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十二十一条【造林绿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林业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结构、土地适宜性等因素,科学划定城乡造林绿化用地,合理确定国土绿化范围和目标任务,推动培育大径级林木资源,加强国家储备林等林业生态工程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自然因素等导致的荒废和受损山体、退化林地以及宜林荒山荒地荒滩、矿山废弃地、采伐迹地等为主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加强森林抚育和封山育林,促进中幼林生长,提升森林碳汇增量。
      纳入造林绿化规划的造林绿化建设项目,属于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家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严禁违法占用耕地造林绿化和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第二十一二十二条【优化林分和改善林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用好各级财政资金,加大林分优化力度,有计划地对疏林地、纯林面积过大区域、退化林分进行林分改造,提升林分质量和改善林相,增加生物多样性,提高森林质量和蓄积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森林发展需要,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划的森林资源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实行区域一体化保护,推动林分林相综合治理,集中连片打造功能多样的高质量林分和优美林相。
      (1.为加大优化林分和改善林相工作力度,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参考《广东省林业保护发展“十四五”规划》的规定,建议增加统筹用好各级财政资金的内容。2.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增加不得随意更改自然的林分林相的规定,考虑到对于“疏林地、纯林面积过大区域、退化林分”等即使是自然形成的,也有必要进行林分改造,简单规定不得更改自然的林分林相不符合实际情况,同时,条例已经对天然林的保护作了相关规定,建议不作修改。
      依据和参考:《广东省林业保护发展“十四五”规划》:“第十三章加强规划实施保障,确保规划落地见效。第三节 强化资金保障。推动建立健全资金保障机制,完善财政扶持林业政策,对森林资源培育、生态保护修复、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地建设等社会公益型项目,要以政府投资为主,鼓励各地积极发挥涉农资金统筹的政策优势,争取加大各级财政对林业投入力度。”)
       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科学造林】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优化林种和树种结构,对新造幼林地进行封山育林,加强抚育管护、补植补造,建立完善绿化后期养护管护制度,提高成林率。鼓励使用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营造混交林,加强森林经营,提高造林绿化质量。
二十三二十四条【绿美城乡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城市创建和森林城镇、森林乡村建设,建设公共绿地,增加城市森林面积,因地制宜推进森林、水域、道路融合,构建城乡一体的生态网络。
      开展城乡绿化,应当兼顾景观、人文、生态、社会效益;除必须截干栽植的树种外,应当使用全冠苗。禁止采挖移植天然大树用于城乡绿化。
(1.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参考省委《关于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建议作出修改。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建议作出修改。
      依据和参考:1.省委《关于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决定》:“二、构建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新格局(六)打造城乡协同的美丽家园。以森林城市创建和森林城镇、森林乡村建设为载体,因地制宜推进林网、水网、路网“三网”融合,协同构建“林和城相依、林和人相融”的高品质城乡绿美生态环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绿色通道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沿交通干线两侧、沿江河两岸、沿海岸线周边等宜林区域的造林绿化和景观提升,开展绿道、碧道、古驿道沿线生态修复治理,建设森林步道、滨海林廊绿道和野生动物生态廊道。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参考《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建议增加有关内容。
依据和参考:《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和本地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情况,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形式予以保护。
      国家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植物园、城市公园以及其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或者生态廊道,列为禁猎区。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以及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各类自然公园。”)
      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生态修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对水土流失、风沙危害、石漠化严重等生态系统脆弱地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植物原生地以及其他生态区位重要地区,因地制宜采取人工造林、封山育林、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方式,有计划地实施生态修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松材线虫病等林业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受损森林生态修复工作,将疫情防控、疫木除治纳入森林抚育、退化林修复、低质低效林改造、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等生态修复项目。
      (为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工作,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参考省委《关于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决定》的要求,建议作出修改。
依据和参考:省委《关于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决定》:“(十九)强化资源保护监管。……加强林业领域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健全有害生物监测预防体系,加大松材线虫病及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力度。”)



第四章  林地管理

      第二十六二十七条【占用林地总量控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提高林地使用质量严格保护和合理使用林地,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保有量不减少。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参考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的规定,建议作出修改。
       依据和参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url=]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url]》、《[url=]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url]》、《[url=]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url]》,制定本办法。”)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节约集约利用原则,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因重大基础设施、民生项目建设和重要遗址、人文历史建筑恢复重建等公共事业建设需要占用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可以优先安排使用林地指标。
      第二十七二十八条【占用林地限制性规定】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审核、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确需占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除国防建设、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特殊需要外,禁止占用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林地。
      第二十八二十九条【林地用途管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林地。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林地的隶属关系、范围和用途。
      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林地、林木被征收后按照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九三十条【应急使用林地】  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可以先行使用林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临时使用期满后一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依法补偿后交还原林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六个月内补办使用林地审核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十一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坚持集体林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前提下,稳定农户承包权,落实林业经营者经营自主权,推动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支持集体林业开展多种经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推进集体林木林地的确权、登记和监管等工作,规范集体林木林地的产权流转、加强流转用途监督,完善交易服务体系,做好集体林木林地管理社会化服务。
      (1.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参考《广东省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建议对第一款作出修改。2.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集体林木林地的确权、登记工作属于自然资源部门的职责范围,建议在第二款增加自然资源部门。
      依据和参考:《广东省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方案》:“二、主要内容。(一)稳定集体林地承包关系。2.探索推行集体林地三权分置。在坚持集体林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前提下,逐步建立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运行机制,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林地经营权,引导集体林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第五章  分类经营和公益林管理

      (为使逻辑层次更加清晰,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公益林管理及相关条文单列一章。)


      第三十一三十二条【分类经营管理】  对林地和林地上森林实行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

      公益林的经营管理以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为目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益林的建设,实施严格保护,督促公益林管理责任单位科学经营。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生态环境教育等活动。
      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约化经营措施,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打造林业产业集群,发展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等新业态,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
     (1.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增加生态环境教育的内容。2.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增加相应条文,对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中的“保护野生动植物”予以呼应,考虑到《[url=]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url]》《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对有关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本条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等规定已经作了衔接,建议不再增加有关内容。)
      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资金投入】  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在保障生态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营造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能源林、珍贵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等商品林,其采伐限额按规定实行专项管理。
      第三十三三十四条【森林经营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按照公益林、商品林分类,从经营方向、 经营模式、经营措施以及相关政策等方面将公益林、商品林的经营管理要求落实到小班地块。
      支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其他林业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经营方案编制标准要求的,可以作为确定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三十五条【林下种养保护要求】 开展林下种养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保留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为林地,但已用于茶园、果园等林下种养的,应当种植伴生乔木,逐步恢复为郁闭度0.2以上的有林地。

      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林下种养制定相应的技术规程和标准。
       (1.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移至本章。2.为进一步细化林下种养保护要求,建议增加一款,对林下种养相关技术规程和标准作出规定。3.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增加相应条文,对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中的“保护野生动植物”予以呼应,考虑到《[url=]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url]》《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对有关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本条中“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也已经作了衔接,建议本条中不再增加有关内容。)



第六章  公益林管理

      (为使逻辑层次更加清晰,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公益林管理及相关条文单列一章。)

      第三十四三十六条【公益林分级分类管理】  公益林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地方级公益林分为省级和市县级。
      公益林分为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三十五三十七条【公益林划定】  国家级公益林按照国家规定划定。
      省级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生态保护需要划定并公布。
      市县级公益林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生态保护需要划定,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
    省级和市县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三十八条【公益林保护措施】  严格控制公益林中的乔木林改造为竹林、灌木林。
      对生态环境脆弱仅适宜生长灌木林的公益林应当予以严格保护。
      第三十七三十九条【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与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用于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经济补偿、公共管护和管理等费用支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建立健全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调整机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动态调整补偿标准,并结合生态保护红线、北部生态发展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需求和森林质量状况,实行差异化补偿。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一款中有关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内容移至本条作为第二款,并参考省委《关于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决定》的要求,作出修改。
      依据和参考:省委《关于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决定》:“(十四)增强绿美广东的社会效益。……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适时调整公益林补偿标准,健全自然保护地生态补偿制度,探索建立天然林生态补偿制度。”)
      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筹集、管理、分配与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滞拨、冒领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日常监督管理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审计监督。
  


七章 林木采伐与利用

      第三十八四十条【采伐制度】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依法实行限额采伐、凭证采伐制度。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遵守森林采伐、低效林改造、碳汇造林、森林抚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并依法完成不少于采伐面积的更新造林任务。

      采伐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域内的林木,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细化林木采挖移植的标准,并纳入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完善林木采挖移植管理措施。
      (为加强采挖移植林木的监管,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参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建议增加一款,对完善林木采挖移植管理措施等内容作出规定。

       依据和参考: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六、特殊情形的管理。……各省级林草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允许采挖移植林木的最高年龄和最大胸径,细化林木采挖移植的相关标准,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进一步完善林木采挖移植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四十一条【采伐限额管理】  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各编制限额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为该单位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五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公益 林采伐限额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商品林采伐限额直接分解下达到各编制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四十四十二条【公益林采伐管理】  国家级公益林采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因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需要采伐地方级公益林的,应当编制采伐作业设计,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批准;国有公益林的采伐还应当符合森林经营方案的规划。地方级公益林的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应当编制作业设计,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并接受其指导。

      第四十一四十三条【自然保护区林木采伐】  自然保护区的林木,除实验区的竹林外,禁止采伐;确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遭受自然灾害、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自然保护区林木的,应当编制作业设计,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竹林也在允许采伐范畴,为避免与上位法不一致在后续管理工作中产生矛盾冲突,建议作出修改。

       依据和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五条:“采伐森林、林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但是,因科研或者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
    (二)商品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
    (三)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

      第四十二四十四条【天然林管理】  禁止对天然林实施商业性采伐。
      对纳入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等维护天然林生态系统健康的必要措施外,禁止开展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开展天然林抚育作业的,应当编制作业设计,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国家对天然林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四十五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林木采伐许可办理】  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在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后,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已经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采伐林木无需办理采伐许可证。
     临时使用林地或者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设施,需要采伐林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一并核发采伐许可证。
      第四十四四十六条【应急采伐林木】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林业有害生物紧急处置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地上林木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应急处置方案先行采伐。组织采伐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采伐林地上林木的情况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四十七条【公示公开制度】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发采伐许可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乡村告示栏、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将本行政区域当年的采伐限额分配、采伐申请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等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六四十八条【木材经营出入库台账】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并不得伪造、涂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采伐、运输、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



八章 古树名木保护

      第四十七四十九条【定义与分级保护】  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对树龄三百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对树龄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与科学价值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对名木和五百年以上的古树实行特别保护。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的古树名木,适用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1.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参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考虑到实际管理中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是实行封闭管理,禁止人为活动,更有利于保护古树名木,建议在第三款增加有关内容。2.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关于名木的界定不够清晰。建议结合住建部和国家林业局有关名木的定义、内涵去修改完善。经研究,1992年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最早规定了城市古树名木,将“稀有、珍贵树木”纳入古树名木;2000年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其中,没有再采纳“珍贵树木”的表述;2016年《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和《古树名木鉴定规范》均规定“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与科学价值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对相关表述作了进一步调整;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森林法时,首次在该法中写入了古树名木,并将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并列,并在该条的解读中明确“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因此,再按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对名木作界定,容易导致概念上的混乱。在条例修订过程中,住建部门对此也没有提出不同意见,建议不作修改。3.“古树名木”里面的“名木”如何界定鉴定,需要主管行政机关会同文物、党史、住建等相关部门,结合名木的历史、文化价值等作出准确科学的判断和鉴定。考虑到古树名木的认定非常复杂,《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全绿字〔2016〕1号)和《古树名木鉴定规范》(LY/T2737—2016)均对名木的认定作了具体规定,条例第五十条也规定了“古树名木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建议不作修改。
      依据和参考: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条“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新修订的《森林法》特别增加了国家保护古树名木的规定……《刑法》第34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则法律条款虽未出现“古树名木”这一概念,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对其进行了解释,即“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3.《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4.2000年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5.《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全绿字〔2016〕1号):“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与科学价值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6..《古树名木鉴定规范》(2017年1月1日起实施):“3.2  名木 notable tree
      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与科学价值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4.2  名木范畴
      名木不受树龄限制,不分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属于名木的范畴:
     (1)国家领袖人物、外国元首或著名政治人物所植树木;
      (2)国内外著名历史文化名人、知名科学家所植或咏题的树木;
      (3)分布在名胜古迹、历史园林、宗教场所、名人故居等,与著名历史文化名人或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树木;
      (4)列入世界自然遗产或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内涵的标志性树木;
      (5)树木分类中作为模式标本来源的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树木;
      (6)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和科学价值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7.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第三(十四)点:“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实行分区管控,原则上 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限制人为活动。”

      8.《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不得在自然保护区从事不符合自然保护区定位的开发活动。”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       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八五十条【部门职责与古树名木认定】  城市绿化用地内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其他区域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为林业主管部门。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内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和保护管理工作。
      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由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实行二级保护的古树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经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古树名木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五十一条【普查和动态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进行普查,按照一树一档的要求,建立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并对古树名木资源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十五十二条【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古树名木设置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行特别保护的古树名木推进视频监控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毁坏古树名木的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第五十一五十三条【养护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责任制,确定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责任主体,与其签订养护责任书并提供必要的养护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
      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责任书的要求,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为更好保护古树名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增加一款,对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和监管作出规定。)
      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树木养护责任主体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二五十四条【生长环境保护】  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及边缘外五米范围内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养护责任主体因地制宜采取保护措施。
      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或者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外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避让措施;符合国家规定的项目确需施工,无法避让的,应当在施工前制定保护方案。有关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施工手续时,应当征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意见。
      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生产、生活设施等产生的污染物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五十三五十五条【古树名木迁移】  在城市绿化用地外,因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无法避让或者无法有效保护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且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可以依法申请迁移。需要迁移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城市绿化用地内古树名木的迁移保护按照城市绿化的有关规定执行。
      迁移古树名木应当制定技术方案,并按照技术方案实施。
      第五十四五十六条【合理利用】  属于农村传统果、茶树等经济树种,仍能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古树名木,在不破坏其生长环境和正常生长的前提下,相关权利人可以依照经营习惯或者技术规程采摘花果叶,进行施肥、修枝、防治病虫害等活动,但不得进行整株更新。
      第五十五五十七条【特殊情形】  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的,养护责任主体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查明原因和责任,对受损害或者长势衰弱的古树名木实施分类施治,通过地上环境综合治理、地下土壤改良、有害生物防治、树洞防腐修补、树体支撑加固等措施,科学开展复壮工作。
      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主体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查明原因和责任,提出处置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同意。对于需采伐处置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在古树名木名录中注销、出具注销文书并向社会公布;对于现状保留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在古树名木目录中备注。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明确责任主体,建议增加有关内容。)
      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凭注销文书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后进行采伐和处置。
五十六五十八条【禁止损害行为】  禁止实施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一)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二)借用树干做支撑物,在树上悬挂或者缠绕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其他物品;
(三)刻划、敲钉、攀爬、折枝、剥损树皮、掘根;
(四)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
(五)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挖坑取土、淹渍或者封死地面、排放烟气、倾倒有害污水或者垃圾等破坏古树名木生长环境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作出修改。)


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五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林业、城市绿化等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十条【擅自移动、毁坏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毁坏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城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六十一条【未依法完善应急使用林地手续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相关规定,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在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六个月内未补办使用林地审核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为明确未依法完善应急使用林地手续的法律责任,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增加一条,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依据和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六十二条【违反林下种养限制性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开展林下种养未保留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已用于茶园、果园等林下种养的林地未按规定种植伴生乔木并逐步恢复为郁闭度0.2以上有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为增强实际执法工作中的可操作性,建议作出修改。)
      第五十九六十三条【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五十八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本条规定与所参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处罚规定不一致,是否突破了上位法,且待该条例未来出台后是否与本条例存在衔接问题。经研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条例起草和二审征求意见时没有就此提出异议,在修改二稿征求意见时提出,建议参考《广州市绿化条例》以株树且根据古树名木等级设定罚款幅度的做法。考虑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正在起草的《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仍在起草论证的早期阶段,出台时间很难确定,且《广州市绿化条例》关于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行为的处罚,按株罚款的额度太高,与我省粤东西北地区的经济发展实际不相适应,因此为做好衔接,本条例按照违法情节轻重来实施处罚更符合实际,建议不作修改。)
      第六十一六十四条【毁坏公益林、天然林资源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公益林、天然林资源的,根据所造成的生态损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行政处罚的委托】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第六十三六十六条【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森林资源、古树名木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起诉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第六十四条【衔接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删除本条规定。)


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六十七条【施行日期及废止条款】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发表于 2023-4-18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条例非常详细
建议违反交通规则的人困丢去深林捡垃圾
发表于 2023-5-4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古树名木和珍稀树种就真的是要好好保护,一被人砍了就没了。
发表于 2023-5-4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苹果版茂名在线APP | IP未知
在我田头地尾,本属于我的树木。给钉上一张牌就属于别人的。 ~不会有这种情况出现吧
发表于 2023-5-4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对于县级以上林长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林长的考核,建议加一条惩罚和奖励制度
森林增加多少给予奖励,森林减少多少给予惩罚(并且限期补回减少的数量)
发表于 2023-5-4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第十六条【禁止性规定】  禁止实施下列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建议增加有奖匿名举报,对于举报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且确认真实给予举报者XX元奖励
发表于 2023-5-4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对于农村村里的古树,应该给予登记和保护,老家村里以前有一棵木棉树,很古老了,前些年被砍了,也不知道为啥砍掉
发表于 2023-5-4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可以适当奖励守护古树的农民,从而改善他们的生活
发表于 2023-5-4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对于他人的树木不动产恶意砍伐的,建议要从重处罚。
发表于 2023-5-5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可以适当奖励一些守护古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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