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单位:茂名市自然资源局
网友李小姐:
您好!转来留言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依上述规定,购买商品房的转移登记需经过两个程序:首先由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再由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经查,位于茂名市茂南区西粤中路9号大院阳光城翡丽公馆项目,因该项目土地登记的用途(住宅)与规划条件用途(商住)不一致,开发企业茂名市鸿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向我局申请办理土地用途变更业务,就该项目土地用途变更事项,我局已按程序进行办理,待签署完成变更土地用途的补充协议和补缴土地出让差价后,即可向我局申请办理该项目的相关登记。至于补缴土地差价及签署协议,我局于2022-2023年已通过口头及书面的方式,多次督促茂名市鸿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程序办理,但该公司一直不作任何答复。
此外,《茂名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茂自然资规〔2021〕1号)第五条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并不适用于阳光城翡丽公馆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事宜。一是《处理意见》主要对十三类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处理办法,该项目不属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应按程序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手续补缴土地出让差价,因此不能按照“证缴分离”原则,边追缴土地出让价款,边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办法进行处理。二是我市2016年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对于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划条件、违反土地出让合同、超用地红线、超容积率的不动产,应在有关部门查处整改到位后,凭有关文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综上,关于阳光城翡丽公馆项目办理不动产权证事项,待开发企业完善相关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和补缴土地出让差价后,向我局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再由开发企业与您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另外,若开发企业未按相关约定予以配合办理不动产权证,建议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此复。
茂名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