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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市人民政府关于严肃重申禁止毁林建坟等违法行为有关规定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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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6 0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信宜市人民政府关于严肃重申禁止毁林建坟等违法行为有关规定的通告

信府〔2023〕11号


为开展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弘扬新风正气,推进移风易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殡葬管理条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现就重申禁止毁林建坟等违法行为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毁坏林木或林地新建坟墓、硬化坟墓、建活人墓、扩大坟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木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毁林建坟涉及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毁林建坟涉及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占用耕地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违者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六、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等内容的违法信息。违者将依照《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规定,予以处理。

七、煽动多人搞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和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要负起相应监管责任,尤其是对高速公路、国省道、主要河道、景区沿线两侧等重点区域进行巡查管控,若因履职不到位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予以严肃追责问责。

九、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集思广益,探索开展多元化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结合信宜山区的实际,大力推动安葬(放)设施建设。根据《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广东省民政厅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火化后的骨灰可安放在殡仪馆、公墓、骨灰楼(堂)内,也可以在经当地政府批准的荒山瘠地深埋,不留坟头(可立碑),也可以采用撒海、树葬、花葬等形式进行处理。

附件:有关法律法规条文


信宜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30日



信宜发布编辑部


编辑:信宜发布编辑部

初审:郑运

复审:刘延梓

终审:何非凡

————◇◇◇ 信宜发布编辑部 ◇◇◇————

【图文版权所有,转载需注明来源】

来源:信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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