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依法责令坡耀八社恢复我户成员资格及享受股权权利的 申 请 书
高州市人民政府、高州市潘州街道办、高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12日,坡耀八社通过成员会议表决,非法剥夺我户成员资格及享受股权的权利,严重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贵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保障我户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坡耀村集体将我户户主刘家亮安排在坡耀八社参与政府征地,签订征地协议,参加分配征地补偿,并经征收土地方确认,我户因而属于坡耀八社成员,事实上坡耀八社集体也已经同意确认我户为本社成员及享有股权份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10年征地前,我户属于坡耀二队成员,有家庭人口6人,户口簿登记我父亲刘家亮为户主。2011年7月21日我父亲去世,2016年4月27日我更换新户口簿,变更登记我为户主。(见证据1) 2010年征地,全坡耀村重新分组,村干部非法拆分我户,将我户户主刘家亮安排在坡耀二(2)组(现坡耀八社)参与政府征地,签订征地协议,参加分配征地补偿,并经谢村居委会以及潘州街道办、高州市国土局、高州市住建局等征地部门确认,我户因而属于坡耀八社成员。2016年11月21日,坡耀八社集体签署由征收土地方高州市国土局单方提供的坡耀八社《征收土地协议书》后,再按由潘州街道办单方提供的坡耀八社各户留用地数据(包括我户原户主刘家亮留用地数据),将征地返拨的留用地进行分配。坡耀八社集体发现由潘州街道办单方提供的坡耀八社各户留用地数据,遗漏我户原户主刘家亮部分留用地数据,要求潘州街道办纠正,但未予纠正。(见证据2) 2019年11月,坡耀八社因留用地位置抽签和招标,集体通知我户参加抽签和投标,我户以最高标价竞得第三条地6号飘头位置留用地。2022年10月15日,坡耀八社理事长刘桂杨通知我户通过微信转账给集体缴交了879元留用地围蔽款。据此,坡耀八社集体事实上已经同意确认我户为本社成员并享有股权份额。(见证据3) 2021年4月29日,坡耀一、三社向高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提供证据证明我户不属于坡耀一、三、五社成员。(见证据4) 2014年12月13日,坡耀一、二社《关于坡耀一、二组留用地落实的方案》提供的坡耀一、二、三、五社留用地及分配人口数据,不含我户人口和留用地数据,也证明我户不属于坡耀一、二、三、五社成员。(见证据5) 另外,坡耀七社有部分社员签署坡耀七社《征地协议书》后,却变更身份为坡耀八社成员安排留用地,造成留用地权属混乱。目前,全坡耀村已设为:坡耀一、二、三、五、六、七、八社共七个社,原“坡耀一(1)、坡耀一(2)、坡耀二(1)、坡耀二(2)小组”以及原“坡耀综合组”,已不存在。(见证据6) 以上事实证明:我户属于坡耀八社成员,事实上该社集体也已经同意确认我户为本社成员并享有股权份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征地有关部门将返拨给我及我妻儿女四人使用的留用地直接确认给我户,并安排在坡耀一、三社留用地确权图内,既造成留用地权属争议,又违反留用地政策“留用地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的规定,应当分割确权回我户所属的坡耀八社。 2022年4月27、28、29日,潘州街道办张*军主任为实现和谐拆迁,与广东省火星农场和高州*星广垦置业有限公司两位高管连续三天来找我,并在两公司两位高管的见证下,核算出我户1993、1998、2010年征地留用地总面积1806.692平方米(其中,可确权办证面积1177.829平方米,1998、2010年按征地面积的15%安排,1993年按征地面积的10%安排)。由于已落实给我户的两块留用地面积与张*军主任核算出的面积数据不乎(均有遗漏),张*军主任同意我户高文路地块留用地在原位置补够,而我户(刘家亮)留用地尚欠面积可作为拆迁安置用地在坡耀八社留用地东面的政府拆迁安置用地补够。张*军主任告知我,还需要向街道办领导汇报。(见证据7) 2022年5月5日,张*军主任电话告知我,他已向刘书记汇报,然后让我向黄*主任反映。5月9日,我拿张明军主任核算我户留用地数据手稿去找黄主任,说明张*军主任已核算好我户留用地数据。黄主任打电话让张*军主任过来核实,张*军主任过来后明确表态:“我与刘*强核算了几日,该数据没错。” 2014年3月3日,高州市国土局及潘州街道办确认《坡耀一小组、坡耀三小组留用地红线图》,将征地返拨给我及我妻儿女四人使用的留用地安排在坡耀一、三小组留用地红线图内,造成我户与坡耀一、三社留用地权属争议。 2017年11月21日,高州市住建局呈报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谢村居委会坡耀村一小组、三小组申请调整城东小区留用地容积率等指标的请示》称:“谢村居委会坡耀村2010年被政府征用坡耀村的土地分配给一小组、三小组协议留用地6975.5平方米(其中、1、3小组4380平方米;刘*强、刘*宇2577.5平方米;按征地面积的15%安排)”(实际上没有这样的协议,属虚假事实),造成我户与坡耀一、三社留用地权属争议。 2018年7月9日,潘州街道办在《坡耀一、二、三、五小组留用地说明》中加具意见承认“刘*强由街道办安排给刘*强留用地在坡耀一小组、坡耀三小组留用地红线确权图内”的情况属实,上报高州市国土局和高州市住建局,造成我户与坡耀一、三社留用地权属争议。(见证据8) 高州市自然资源局、潘州街道办及高州市住建局等征地有关部门将返拨给我及我妻儿女四人的留用地直接确认给我户,并安排在坡耀一、三小组留用地确权图内(2021年4月29日坡耀一、三社向高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提供证据证明我户不属于坡耀一、三、五社成员),既造成留用地权属争议,又违反《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留用地应当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进行登记,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的规定。 因此,征地有关部门应当将返拨给我及我妻儿女四人的留用地与坡耀一、三社分割,再确权回我户所属的坡耀八社。 三、坡耀八社通过成员会议表决,非法剥夺我户成员资格及享受股权的权利,严重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侵害我户合法权益,贵部门应当依法责令改正。 本月12日,高州市农业农村局与潘州街道办领导到谢村居委会召集坡耀八社成员,听取我户陈述关于我户属于坡耀八社成员的事实依据后,坡耀八社通过成员会议表决,非法剥夺我户成员资格及享受股权的权利,严重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侵害我户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1、2010年征地前,我父亲刘家亮与我及我妻儿女属同一户,刘家亮是我户户主,是我户成员之一,刘家亮并非独户。政府征地返拨集体分配给刘家亮的征地补偿属于我户的合法财产,刘家亮去世后依然属于我户的合法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2010年征地,坡耀村重新分组,村集体将我户户主刘家亮安排在坡耀八社参与政府征地,签订征地协议,参加分配征地补偿,并经征收土地方及潘州街道办等征地有关部门确认,我户因而属于坡耀八社成员。征收土地方及潘州街道办等征地有关部门将我户原户主刘家亮的征地补偿份额落实在坡耀八社,我户依法享有该补偿份额,刘家亮去世后,该补偿份额依然为我户所享有。坡耀八社集体事实上也已经同意确认我户为本社成员并享有该补偿份额。 3、2021年4月29日,坡耀一、三社向高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提供证据证明我户不属于坡耀一、三、五社成员。而征收土地方及潘州街道办等征地有关部门却将返拨给我及我妻儿女四人使用的留用地直接确认给我户,并安排坡耀一、三社留用地确权图内,既造成我户与坡耀一、三社留用地权属争议,又违反《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留用地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的规定。征地有关部门应当将分配给我及我妻儿女四人的留用地与坡耀一、三社分割,再确权回我户所属的坡耀八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坡耀八社集体事实上已经同意确认我户为本社成员并享有股权份额,现又通过成员会议表决,非法剥夺我户成员资格及享受股权的权利,严重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侵害我户合法权益。贵部门应当依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六条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责令其改正,保障我户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2010年征地,坡耀村重新分组,村集体将我户户主刘家亮安排在坡耀八社参与政府征地,签订征协议,参加分配征地补偿,并经征收土地方高州市国土局及潘州街道办等征地有关部门确认,我户因而属于坡耀八社成员,坡耀八社集体事实上也已经同意确认我户为本社成员并享有股权份额。现该社又通过成员会议表决,非法剥夺我户成员资格及享受股权的权利,严重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侵害我户合法权益。 我户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请求贵部门依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六条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责令坡耀八社集体恢复我户成员资格及享受股权的权利,切实保障我户合法权益。 此致 申请人:刘国强 身份证号:440922196906260834 地址: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居委会坡耀村 电话:18306681821 2023年6月19日 (证据清单及证据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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