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是,在学校的时候,签了协议,公费定向培养这两名老师去读研究生,然后继续回来任教不少于6年。
心存疑问,违约是否就按协议进行相关赔款就好了吧?协议中有说明违约要全国通报?如果没有那为何要通报?这个是否不适?假如人家是考上公务员了或者有其他更好的去向呢?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很正常吧,他既然选择了这条路,他就有他的相关违约代价,违约已经不能继续公费读研究生,至于其他代价就不清楚了。总感觉通报批评毁人一辈子啊,如果真的去了公务员或者其他体制,这个影响很大。且凭他能力,他要是个人才有机会去更好的单位,也更好为新单位奉献,为人民服务,也不是绝对坏事?当然合约精神,这个社会都要有的哈。要为这个破坏合约慎重选择,也要合法保护自己权益。
也要另一方面探讨下化州市政府,化州市教育局做法是否合法合规?合乎人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