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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关于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规则有了进一步的细则。
今天上午,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陆续发布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操作事项的公告,明确了调整范围、调整规则、申请方式和调整时间等细则。
贷款发放时首套房贷,调整时间为9月25日,调整后立即按利率水平执行;而二套转首套、欠本息等存量房客户,只能在9月25日起提出申请。10月22日(含当日)前完成申请的,将于2023年10月25日统一利率调整,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
另外,关于LPR的认定也有了清晰的描述,便是对应时间的相应期限LPR。
按银行的调整规则,分了以下三个时间段:
1.2019年10月8日 (不含当日) 前发放、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转换后为LPR加点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2.2019年10月8日 (含当日) 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 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3.2022年5月14日 (不含当日) 后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20BP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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