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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件中第三点内容:“落实房产交易税收优惠政策。转让方享受:转让住宅满两年免征增值税。转让住宅满五年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税。转让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转让住宅免征印花税。”这里提及的“转让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依据为《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文件所指的是转让或者销售“住房”,并不包括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以上政策希望能解答您的疑惑,如有任何疑问,欢迎您随时拨打我局的办公电话:0668—5121160进行沟通。
衷心祝您身体健康,事事顺心,生活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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