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欧帝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785759681C 法定代表人:李国维 地址:化州市河西工业园区内 2023年7月31日、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及调查,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预处理车间臭气收集处理设施已停用,污水处理站及下脚料烘干等车间未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相片、委托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18日向你公司发出了《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化州)告字〔2023〕11号),拟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但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并对应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实施未采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49000元(大写:肆万玖仟元)罚款。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交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开 户 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6日 来源: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