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陈某与吴某在2018年8月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陈某将经营的高州某酒店第四层整体出租给吴某使用。后因吴某拖欠租金、水电费,陈某经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高州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令被告吴某支付租金、水电费18万余元给原告陈某。判决生效后,吴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向陈某支付上述款项,陈某遂向高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加强执源治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件繁简分流,高州法院执行事务中心于2023年9月4日试运行,负责执行立案前督促和解与执前和解等工作。执行事务中心在向陈某了解吴某的经济情况,并经过认真评估及执前保全后,认为吴某具备履行能力,为减轻群众诉累,决定启动执前调解程序,提前介入纠纷,依法向吴某发送《执前督促履行告知书》《执前和解提示书》,并组织陈某与吴某到高州法院执行事务中心进行调解。
执行干警采用“背对背”的方式向吴某释法明理,分析逾期履行责任,使吴某思想从“要我履行”到“我要履行”转变。在吴某意识到尽快履行义务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后,执行干警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了调解建议,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由吴某一次性支付向陈某支付租金及水电费180000元。至此,该案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得以圆满化解。